“想請探親假,領導說單位管理辦法里沒有這一項,還說關于探親假的文件太久遠,不知道是否在執行。”近日,在湖北省荊門市某行政單位工作的張女士告訴記者,今年9 月,她想回重慶老家看望父母,打算申請探親假,單位領導卻以上述理由拒絕。(12月7日《工人日報》)
根據1981 年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2019 年,人社部發布的《法定節假日等相關標準》,也對探親假等5 類休假標準予以明確。
探親假是職工一項法定權利,盡管該規定出臺已有40 多年之久,但只要法規文件未被廢止,理所當然繼續有效。但從規定實施現狀看,休探親假的職工越來越少。據媒體調查,目前不少勞動者并不了解探親假,有的知道其存在但從未休過,有的嘗試請探親假卻被用人單位拒絕,原因是“不符合文件要求”“不滿足相關條件”。
不可否認,探親假是特殊時代的產物。如今交通發達、通信方便,絕大多數地方已能輕松實現“一日千里”“天天見面”,再加上相關休假制度逐步完善,確實能滿足條件的少之又少。可以說,曾“看得見鄉愁”的探親假,現在幾乎成了“沉睡的權利”。
從現實情況來看,探親假仍有存在的必要性。當前,我國加速進入老齡化社會,空巢老人問題日益嚴重,包括城鄉二元結構下留守兒童問題,都成為異地勞動者的壓力和牽掛。盡管國家規定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但與公眾期待還有很大距離,迫切需要依法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專家認為,遠離家鄉求職就業的人員仍大量存在,一些地區也仍存在道路不通或路途遙遠的情況,國家關于探親假的規定仍具有現實意義。
有關部門應根據現實情況,與時俱進修訂和完善相關法規,讓探親假的制度善意充分釋放。激活“沉睡”的探親假,需尋取最大公約數。鑒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覆蓋包括民營企業員工、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職工,可考慮修訂“沉睡”的探親假規定,對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假期時長等進行優化,并明確保障手段;也可考慮以“修”代“廢”,將探親規定合并至帶薪休假制度里,給異地勞動者適當增加休假天數。
當然,更期待對職工休假從制度層面進行頂層設計,統一立法、統一規范。因為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探親假以及婚喪假、產假等制度相互關聯,只有積極推進休假的供給側改革,尋取最大公約數,才能形成更加合理有序的假期體系。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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