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一所長侯某義(副科級)被法院執行了140多萬元的債務,但至今未能償還,因此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成為“老賴”。不過,盡管被認定為“老賴”,侯某義仍然正常上班。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法院已經要求他們協助將侯某義的工資停發,以還清債務。盡管有網友對侯某義作為“老賴”能否繼續擔任政府單位領導職務提出質疑,但該局工作人員表示,侯某義的民事糾紛并不影響他的工作。(9月6日《揚子晚報》)
對于這一事件,輿論關注的一個焦點是“干部成老賴仍在崗”,到底合不合適、應不應該?
直觀看,按照我國公務員法、公職人員處分法等規定,公職人員被停止工作、辭退乃至開除的情形中,包括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等五種情形,其中確實沒有成為老賴的情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等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通報其單位、向社會公開等,其中沒有涉及對“公職老賴”停職、辭退或開除等規定。
也就是說,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 “公職老賴”只要還沒有達到被判刑的地步,其受到的主要還是道德方面的壓力,可能在年度考核、職務晉升上受到影響,但并不意味著他們就一定不能上崗、在崗。也就是說,表面看,此次這一“干部成老賴仍在崗”事件中,相關當事單位的處理似乎并沒不妥。
但, “干部成老賴仍在崗”就真的合適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此次事件中的這名基層市場監管所長,私德誠信已經出現問題,還能工作誠信、業務誠信、服務群眾誠信?畢竟,一個人做人、做官的誠信問題,二者不可能撇得開關系。
根據中央文明辦、最高法院、工商總局等部委《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以及山東省高院和省級有關單位的文件要求,法院公布的“黑名單”上的失信被執行人,最終的目的是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如果公職干部已經被列為老賴,卻仍能堂而皇之地坐在領導崗位上繼續上班,這樣的目的又如何更好體現?
因此,不管是從社會對公職干部私德的更高審視,還是相關法律、黨政紀規定的內在精神,以及有關地方的先行先試經驗,山東臨沂有關方面都應該積極作為,針對此次這一引發巨大關注的“干部成老賴仍在崗”事件,進行積極深入的反思應對,對當事人賴賬不還的情節等進行細致詳盡的調查,并做出嚴肅的處理,給輿論和社會一個及時信服的說法,而非簡單一句“民事糾紛并不影響他的工作”就完事。
作者: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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