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浙江寧波一名60歲老人在中通快遞分揀中心工作,因心臟驟停猝死在崗位,家屬稱中通公司不認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賠付意外保險金額。當?shù)厝松缇直硎荆?0周歲本身不屬于勞動者范疇,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就不能認定為工傷。而據(jù)中通公司稱,對于網(wǎng)點員工意外離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后事宜和家屬達成一致,尊重家屬意愿。(2月22日澎湃新聞)
“凌晨猝死在崗不算工傷”“60歲分揀工不屬于勞動者”,很顯然,這兩個論斷,都大大超出了公眾固有認知,甚至可以說匪夷所思。而追根溯源,我們又會發(fā)現(xiàn),諸如此類的說法,似乎并非憑空妄言,反而像有理有據(jù)。需要厘清的是,“勞動者”除了是一般性的常用語,還是一個有明確定義的法律概念。按照相關規(guī)定,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就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既然如此,自然也就不適用以“勞動者”為權利主體的工傷保險待遇。
基于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審視,“60歲分揀工凌晨猝死在崗不算工傷”是很正常的結果,并不存在太大異議。但也應該看到,“法定工傷”與“實質(zhì)工傷”,終究是兩回事。本案中,無論當事分揀工是否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都改變不了其因履行工作職責發(fā)生意外死亡的基本事實。既然如此,就算走不了“工傷賠償”,用工單位也有義務給予其他方式的經(jīng)濟補償。從最新回應看,涉事公司已和家屬就有關事宜達成一致,這種正視問題的姿態(tài)值得肯定。
盡管此事有了令人基本滿意的善后,但是由此個案暴露出的“普遍性風險”,理應引起重視。時至今日,大量崗位都在使用“超齡勞動力”,其中很多都屬于高危、重體力勞動。這部分人不符合法定“勞動者”的定義,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某種意義上說,就是處于“安全裸奔”的狀態(tài)。一旦發(fā)生事故,后續(xù)的補償、維權,注定扯皮不斷。梳理過往此類案例,可以發(fā)現(xiàn),無論是零星的商業(yè)意外險還是個體談判博弈又或是訴訟索償,過程和結果,往往都不盡如人意。
當下,超齡勞動力基數(shù)龐大、深度參與各行各業(yè)。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低齡老年人”必然越來越多地出現(xiàn)在勞務市場。在此背景下,如何因應形勢,建構起一套類似“工傷保險”的公共保障機制,就顯得越發(fā)迫切。以事前的、周全的制度安排,來分攤風險、共濟互助,一方面有利于解除“超齡勞動力”的后顧之憂,激發(fā)他們回歸工作崗位的動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用工單位增強可預見性,防止因為事故賠償導致經(jīng)營成本失控。
就算是超齡勞動力,就算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也絕不該“傷了白傷”“自認倒霉”。無論是基于法律責任還是道義責任,雇員因工致傷(亡)企業(yè)必須賠償,都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之于此,真正需要思考的是,“賠償”的錢從何而來?“賠償”的模式如何設計?這一切亟待法律法規(guī)進行完善。
作者:然玉(2023年2月23日 新安晚報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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