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收到某信息科技公司打來的推銷電話,對方不僅能清楚地叫出其姓名,而且還問他是否有貸款需要。賈某從未向該公司留過個人信息,對方稱是通過一家網絡平臺的推廣鏈接得知,鏈接中需要輸入手機號、驗證碼等信息。其后,賈某舉報了該信息科技公司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1月4日《北京日報》)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電話號碼屬于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須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他人同意,隨意撥打騷擾電話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個人信息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然而,從執行情況來看,顯然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通信運營商受利益驅動,已經淪為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經銷商”,讓規定和禁令形同虛設。
可見,推銷電話侵權,還須凝聚治理合力。通過立法與多種技術手段、配套措施多管齊下,根治騷擾電話、短信,并非是不可為之事。只是,要根治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需要多方共同發力,監管部門、電信運營商和用戶,一個都不能少。
首先,杜絕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應成為運營商一項法定義務,以此遏制運營商的利益沖動,切斷蟄伏在騷擾短信之上的利益鏈。同時,應制定信息產業經營和服務“行業標準”,明確運營商的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尤其要明確技術標準,確保用戶信息不被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入侵。再者,用戶要增強維權意識,發現商業廣告之類的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不能一刪了事。
特別是,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一旦發現運營商參與“經營”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應科以重罰;屢教不改者,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和服務,直至永遠退出信息產業市場。當然,處罰僅是一種手段,關鍵需要配套措施跟進。如進一步完善“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制度”,建立“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信息源黑名單庫”,對群發短信進行審核等。通過一系列的措施,讓推銷電話和騷擾短信發布者無利可圖、無處遁形,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作者:汪昌蓮(2023年1月5日 新安晚報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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