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墜亡15個月后,黃亞超仍然沒有等來社保行政部門的一紙工傷認定決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門兩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兩次被法院撤銷。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門第三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黃亞超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9月6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黃亞超的經歷并非個案。近年來,社保行政部門反復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又被法院反復撤銷的案例時有發生。(9月14日《法治日報》)
“黃亞超們”一次又一次勝訴,一次又一次獲得希望,但一次又一次變成失望。過山車式的工傷維權,所折射出的是工傷行政認定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之間的錯位和分歧,是針對爭議性工傷認定缺乏一錘定音的統一權威機制。
在現有模式下,司法裁判只對社保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或不予認定)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只能撤銷或部分撤銷存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的行政行為,并可判決社保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司法部門并不會直接作出工傷認定,這也就意味著,工傷認定屬于行政職權范圍,最終是一種行政行為,社保行政部門的行政認定才是終局認定。揆諸案例,有些社保行政部門在法院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能夠改變之前的決定,也有部分社保行政部門依舊堅持之前的決定,從而使當事人的工傷維權陷入“訴訟-行政決定-訴訟-行政決定……”的死循環。
要打破爭議性工傷認定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死循環,首先需要立法部門、司法部門、社保行政部門等對《工傷保險條例》相關原則性規定的適用問題達成共識,從國家層面給出統一解釋,統一相關執行標準和尺度,給各級社保行政部門、法院、仲裁機構提供明確的依據,從源頭消除工傷行政認定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的分歧。
同時,還有必要給爭議性工傷認定畫一個有效力的法律句號。實際上,司法程序是維護勞動者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對行政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防線。行政訴訟程序應該有通過一定方式終結工傷認定爭議的強制約束力。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社保行政部門有關工傷認定的決定屬于典型的行政行為,理應受到這一條款的約束。這樣,法院就有了對爭議性工傷認定的終局裁決權或決定性干預權,勞動者工傷維權也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節約時間和精力。
作者:李英鋒(2022年9月15日 新安晚報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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