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將從今年9 月1 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并依法報國務院備案。如果出租人拒不執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8月11日《工人日報》)
政府能對住房租金進行干預嗎?看到《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少人都會產生這樣的疑惑。這也難怪,從價格性質角度看,住房租金屬于市場調節價的范疇,并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從民事權利的角度看,確定出租住房的租金價格是民事主體的處分權、收益權。按照通常理解,民事主體完全可以根據住房的質量、環境、位置、供需情況以及市場行情等自主決定租金價格,不管住房租金是高是低,政府無權也不該進行干預。
實際上,上述疑惑是民眾對政府的價格干預措施的一種認知偏差或誤讀。那么,政府干預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有!即便某些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屬于市場調節價,也不能陷入無序狀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針對相關主體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還可依據第三十九條采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措施。住房租賃事關民生,是一項重要的服務,如果住房租金上漲過快,勢必會加重租房者的民生負擔,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穩定。北京市明確政府對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的價格干預措施以及報備程序,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對拒不執行的住房出租人的依法處理職權,在《價格法》中均可找到效力來源,均符合行政權力運行倫理。
政府干預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有可能明顯上漲是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的法治行為,也對合理調控住房租金價格水平、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很多租房者都屬于中低收入群體,對于他們而言,政府干預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是一道“民生保險”,能夠有效遏制住房租金的快速上漲、異常波動,把租房者的租金支出控制在一個正常的范圍內,減輕租房者的租房負擔和民生壓力。
作者:李英鋒(2022年8月12日 新安晚報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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