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所說的“桐城張氏”,是指桐城張英、張廷玉父子這一支。從這一支族譜以及官修《明史》看,張氏的發跡人物是遷入此地第六代的張淳。張英是第九代,也就是說,張淳是張英的曾祖父。《明史》中將張淳列入“列傳·循吏傳”。張淳,字希古,號琴懷,生卒年不詳,但知道他是明朝隆慶二年(1568)進士。最早任浙江永康縣令,后升任建寧知府、浙江副使、陜西布政使。他是桐城張氏的第一位進士,是桐城張氏的發跡人物。從他的官宦生涯看,他簡直就是一名神探。
明代縣令升堂圖。
永康來了個“張一包”
隆慶二年(1568)4月12日,明穆宗(隆慶皇帝)親自主持殿試,通過前一天會試的402名貢士全部參加。4月15日,成績公布,張淳列第150名,之后被外派到浙江永康任縣令。
對于當上縣太爺,張淳絲毫沒有感到欣喜,因為在此之前,連續七任永康縣令被老百姓“告罷”——因百姓上訪而被罷免。文獻記載當地“吏民奸黠”,即地方小官和百姓都刁鉆奸滑,張淳不以為然。他認為這可能是當地小官和百姓法制意識強烈的表現,說不定恰恰是他做好工作的切入點。
來到永康的張淳發現,縣衙陳年舊案堆積如山。聽說來了新縣令,成百上千的百姓擁擠在縣衙門前,向縣太爺喊冤。張淳一一受理,確定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并作書面告示,要求原被告雙方如期出庭,當場控辯,當場裁決。張淳登記、受理案件之后,便不分晝夜地認真查閱陳年積壓的案牘資料,分析案情,整理審理思路和步驟。等到升堂開庭,張淳能準確抓住雙方的爭議焦點,剖析如流,當場作出裁定。
鄉民對此感到吃驚。之前打官司,進入所謂的審判程序,從立案到分配衙役受理,一等就是半月一月;審理時,一審就是好幾天,其間原被告雙方尋盡人情,托親拜友,不論原告被告,不找關系、不送紅包,衙役是不會主動審理案件的,真正是“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百姓苦不堪言,最后不是告對方,而是上訪“告官”,這才出現連續七任縣令被罷免的現象。
張淳上任后,前來打官司的鄉民帶來一包飯,最多吃了這包飯,案件就審理結束了,由此,鄉民給他起了個綽號——“張一包”。也有人認為這個綽號是說張淳辦案敏捷如包拯,總之,“張一包”成了永康吏民對張淳的敬愛之稱。
智擒江洋大盜盧十八
在張淳來永康之前十余年,永康曾發生過一起縣衙金庫被盜案件,都知道盜竊犯是當地人盧十八,但歷任縣令就是抓不到他。案件久偵不破,影響極其惡劣,江洋大盜盧十八在當地的名聲之大也不言而喻。張淳來永康之前,朝中御史就告訴他:永康有這么一起影響巨大的惡性案件,希望能在張淳任上了結這起大案。
張淳到任后,即悄悄開展這起案件的調查摸底工作,發現盧十八在縣衙中有一名線人,線人的老婆與盧十八有私情,線人為了得到好處,寧愿戴綠帽子吃軟飯。每當縣衙作出抓捕決定,線人便將消息私下告知盧十八。掌握了這一情況之后,張淳向朝廷匯報,說只要御史配合——每月向永康發十幾道催辦函,張淳承諾在三個月內抓獲盧十八。御史一時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心想這個案件十幾年都破不了,你張淳不要經費不要人,還夸下海口,貌似頭腦燒壞了!
這邊,張淳收到御史的催辦函之后,就當著眾多衙役的面,公開說:案件都十幾年過去了,盧十八這個江洋大盜,歷屆縣令連他是死是活都搞不清楚,如今要我三個月內抓人,豈不是笑話!這句話,那個線人當然也聽到了(實際上,張淳主要就是說給他聽的),就將新縣令的態度轉告盧十八。盧十八得到這個消息,感到很安全。
同時,張淳找來一名衙役,告訴他:“你寫個狀子狀告線人,指控他欠了你一大筆錢,我保證判你勝訴。”該衙役不知就里,但有縣令“保證”,能無中生有贏得一筆“欠款”,無異于天上掉餡餅了。根據衙役的訴狀,張淳立即將線人抓進班房,告訴他“欠款案”是小事,縣衙已經偵查得知:這些年來,一直是你私通盧十八,走漏消息,讓盧十八逍遙法外。你這是“通盜死罪”!如今,你唯一的活路,就是配合、協助縣衙,抓獲盧十八。線人聞言,嚇得磕頭如搗蒜,請求縣太爺指條活路。
張淳告訴他:“可以讓你出去,找盧十八盡快籌錢還債,但必須把你老婆叫來頂替你。”線人求之不得。線人的老婆被關進班房;線人找到盧十八,約聚在一家小酒館,告訴他自己欠債、老婆被頂替關押的緊急情況……盧十八倒是個講情義的大盜,同意拿銀子去贖人。
兩人正密謀著,一班衙役沖進小酒館,將盧十八抓個正著。
這個消息報告給御史時,與張淳承諾的時間相距不足兩個月。
明代押解搶劫犯流放圖。
用妙招維護社會治安
張淳在永康時,恰遇旱災,張淳千方百計組織鄉民生產自救,同時爭取朝廷賑災扶持,但是,還是有饑民鋌而走險,開始搶劫糧食,社會治安一時大亂。
張淳見狀,立即張榜宣布:只要發生搶糧行為,抓獲即斬!當地百姓對基本的法律規定是知曉的,搶劫次數少、搶劫數量小,雖然犯罪,但罪不至死,因此,仍然有饑民行劫。有個搶了五斗米的饑民,被抓獲后,論罪行,夠不上死刑,但是張淳已有言在先,如果不處決,如何取信于民?如果制止不了這樣的犯罪行徑,那么,治安狀況將一片混亂。張淳毫不含糊,將這名五斗米搶劫者拉到縣衙大門口,當眾斬首!于是,滿縣城大大小小的搶劫犯嚇得立即收手,再也不敢行劫。
明朝法律規定,搶劫犯罪屬于嚴重犯罪,搶劫行為導致被搶劫者死亡或重傷的,將處以斬刑;屬于較輕情節搶劫犯罪,處以右手臂刺字“搶奪”以示懲罰,或者流放。永康這個五斗米搶劫者,所犯罪行應屬較輕性質。縣令張淳為了震懾饑民,維護社會穩定,巧用了“貍貓換太子”的招數。張淳將這個五斗米搶劫犯抓獲之后,先投進大牢,然后依法判決。此時,他將另一名本身已經犯了死罪、且正準備執行的罪犯拉到縣衙門口,掛上“劫米犯”的牌子,當眾殺了。被殺者不冤,對搶劫糧食的犯罪行徑也起到了“殺雞駭猴”的作用。
“神探”的奧秘是“理卜”
張淳的突出表現,在朝廷例行的地方官業績“朝考”中,被評為“治行第一”,將升遷他處。
張淳早早告知永康官民,自己準備在某日離開永康。時間到了,他收拾好行囊,臨行時,突然叫來衙吏,說:“你們去距離這里十來里地的某村,把因盜一直潛逃的罪犯李某某抓來。我在這兒等著。”衙吏們傻傻地站著發呆,心想:這是哪門子的話?某村的李某某在逃數年,杳無音信,官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一直沒有抓獲,這時候去就能抓來?縣令還說在這兒等著,貌似探囊取物!但是,縣令的指令,衙吏敢不執行嗎?
兩個時辰不到,衙吏真的押著逃犯李某某回來了!衙吏匯報說,他們趕到某村村口時,發現李某某正在村口小河邊洗腳,束手就擒。難道張縣令破案有神助不成?
張淳說:“對于盜賊,你追捕得越急,他跑得越遠。我早就放風稱自己要離開,而新縣令又沒有到任。李某某在逃數年,哪有不想回家看看的?他瞅準這個‘空當’,回家‘探親’,沒想到自投羅網!我是以理卜之,哪有什么神助?”
張淳一生一直在地方當官,為官期間,令行禁止,行政手段靈活多變,充滿人情味,且極富智慧,口碑甚好,這也是他的事跡后來被編入《明史·循吏傳》的主要原因。(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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