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商家仍需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兩年內未因同種違法行為被處理的可認定為初次違法……5月7日,記者了解到,為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印發《合肥市市場監管首違輕微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
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商家仍需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
《免罰清單》明確,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突破安全底線的違法行為嚴懲重處,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或可以不予處罰的行為堅持“容錯糾錯”原則,實現輕微免罰。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整改,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結合實際依法處罰。
同時,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要引導其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并對非法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場。對發現不合格產品的,應當加大抽檢和日常監管頻次;對非法產品要追蹤溯源對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能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加強源頭治理。
兩年內未因同種違法行為被處理的可認定為初次違法
值得注意的是,《免罰清單》也提到了,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在其生產經營地域范圍內第一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布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等途徑,未發現當事人在兩年內因同種違法行為被有權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其中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危害范圍較小;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顯著減輕且剩余后果輕微;涉案產品準備投放市場或者少量投放尚未售出;涉案產品屬于低風險和較低風險普通商品;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較小或者可以忽略不計的;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免罰清單》明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本清單實施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對免予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未列入清單的其他違法行為是否免罰,由各執法單位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綜合判定。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清單將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修訂并結合執法實踐進行動態調整。
《免罰清單》列明102種違法行為及免罰條件
那么具體何種情況可適用于首違輕微免罰呢?記者注意到,《免罰清單》列明102種違法行為及免罰條件。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散裝熟食銷售除外)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以外,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免罰條件是商家違法行為是初次違法,并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且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即可納入免罰。
再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反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以外,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該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條件為:初次違法;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實說明進貨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
輕微免罰條件: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 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食品經營者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實習生 張亞麗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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