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生活中搭乘熟人“順風車”屬常見現象,但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受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呢?日前,廬江法院泥河法庭便受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發生事故而引發的案件,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2023年8月,李某在王某超市購買了一架農用機器,請求王某為其送貨上門,王某想到兩人系熟人關系,便用自家三輪車為其送貨,李某也順便搭上了“順風車”。意外的是,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側翻,事故造成李某胸椎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王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治療結束后來到廬江法院泥河法庭,訴請王某賠償各項損失近5萬元。
法庭上,王某委屈地稱,自己是好意幫李某送貨,并沒有要求他也坐車,而且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此次交通事故也并非故意為之,要求賠償的錢太多了。
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某駕駛非營運車輛無償搭乘李某,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謂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搭便車”“搭順風車”,具有無償性和非法律約束性。依據法律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審理中,承辦法官認真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意見,為了維護好兩人的友好關系,遂主動開展調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釋明,在駕駛車輛時需要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保障好車上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造成車上乘員人身損害,則應當依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勸導原告,既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也不能讓好意者心涼,更何況王某確實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要共同維護好雙方的關系,更要弘揚互幫互助的良好風氣。
最終在法官的耐心地釋法明理下,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王某當庭將款項轉給李某。
法官提醒: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鄰居,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等。但是在駕駛過程中,作為駕駛員,應盡到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駛。作為搭乘者,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不搭乘不具備駕駛資格人員的車輛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搭乘過程中,系好安全帶,不干擾駕駛人員正常行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雙方應該積極溝通協商,力爭調解解決糾紛,以免“傷身又傷心”。
大皖新聞記者 金學永 通訊員 岳宗孝 張震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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