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4月24日,合肥中院發布了2023年度合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案件,頗有關注度。
據了解,被告黃某原系原告某技術公司的員工,某技術公司主張,因被告黃某在該公司任職期間,將包含“某項目開發具體的啟動時間、投片數據及達成良率的時間”的技術信息及“供應商”的經營信息的郵件私自外發至其個人郵箱,其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業秘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黃某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某技術公司訴稱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律構成要件,屬于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黃某未經公司許可,將被訴信息轉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電子郵箱,給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帶來潛在威脅,可能增加競爭風險,導致不必要的損失,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遂,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黃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技術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月24日,大皖新聞記者從合肥中院獲悉,在該案中,被告公司索賠51萬元,但“基于對(涉密)風險的評估,實際判決賠償1萬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知識產權法庭審判員王成瑋解釋,發送至個人郵箱看似沒有損失,但屬于“放任行為”,也構成侵權,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也是希望可以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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