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1月3日,合肥中院發布了合肥法院涉上市公司商事審判十大案例,大皖新聞記者對案例進行了梳理,選擇其中較為典型的案例進行闡釋。
案例一:電器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股民起訴獲賠147萬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7日,A電器公司(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主要內容為:“經自查,公司發現主要在銷售折扣計提方面在2015年度及2016年度存在會計差錯,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020年7月30日,A電器公司因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涉嫌虛假記載,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
李某青在A電器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更正日期間購入該公司股票3521105股,買入均價為9.86元,后因該公司股票價格下跌遭受損失。
李某青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電器公司賠償李某青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A電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青各項投資損失合計1478025.6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裁判理由】
A電器公司存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李某青在A電器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與更正日之間購買了A電器公司股票,因此遭受的投資損失,A電器公司應予賠償。以虛假陳述更正日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基數,確定的基準價為9.44元。依照規定,李某青的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損失、傭金損失等合計1478025.6元。
案例二:公司創始人團隊成員違反競業協議,被判賠1200萬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B科技公司(上市公司)與某楓公司及其股東陸某等簽訂一份《投資合作協議》,約定B科技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和增資方式,取得某楓公司100%的股權,作為某楓公司創始人團隊的成員陸某等承諾自某楓公司主動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國內任何與目標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企業任職,為該等企業提供服務或投資該等企業,陸某等違反本款約定的,應當立即停止上述同業競爭行為并賠償某楓公司所受損失。
后B科技公司完成對某楓公司的收購,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2019年11月15日,陸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某楓公司申請辭職,約定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2019年12月4日,陸某以某智能平臺首席教育專家顧問的身份,出席某智能平臺舉辦的創新峰會,并發表演講,之后又多次以某智能平臺副總裁、總經理身份出席各類活動。2020年1月3日,陸某與某智能平臺公司簽訂一份《員工勞動合同》,約定陸某從事智能平臺產品部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3日至2023年3月31日。B科技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陸某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并從某智能平臺公司離職,在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不得擔任有競爭業務公司的顧問或職員,陸某立即向B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陸某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并從某智能平臺公司離職,在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不得擔任有競爭業務公司的顧問或職員,陸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B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1200萬元。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陸某于2019年12月4日以某智能平臺首席教育專家顧問的身份出席某智能平臺舉辦的創新峰會,擔任某智能平臺副總裁,且某智能平臺公司與某楓公司及B科技公司存在競爭關系,應認定陸某入職某智能平臺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
B科技公司與陸某就某楓公司股權形成了股權轉讓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無法定無效情形,應為合法有效。
B科技公司要求陸某繼續履行上述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并從某智能平臺公司離職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應予支持。
由于違約金兼具賠償性和懲罰性,根據陸某的違約過錯程度、B科技公司收購某楓公司的預期利益等因素,酌定違約金數額為1200萬元。
案例三:信息公司與語音公司就著作權“掐架”,法院:不侵權
【基本案情】
D信息公司(上市公司)開發了一款“聽書神器”APP,登陸該APP可以檢索互聯網上發布的小說,同時自動轉換成語音進行播放。
E語音公司是某文學網站實際經營者,該公司認為D信息公司開發的APP侵害其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D信息公司發函稱:“D信息公司APP內‘全網搜書’功能已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轉碼及文字轉語音功能’已構成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
D信息公司認為“聽書神器”軟件并不侵犯E語音公司的著作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D信息公司運營的“聽書神器”APP不侵犯E語音公司著作權,E語音公司為D信息公司消除影響,撤回律師函。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D信息公司運營的“聽書神器”APP不侵犯E語音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權。E語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據公證書顯示,用戶在使用“聽書神器”,打開載有小說的頁面后,點擊閱讀器同意轉碼協議后對頁面文本內容進行轉碼。轉碼過程中存在臨時性復制行為,這一臨時性復制行為是轉碼技術的組成部分,沒有臨時復制,轉碼無法完成,用戶也無法在手機上看到轉碼后顯示的內容,這一過程是用戶利用軟件自發完成的內存緩存中、當次的、暫時的過程,是單一性行為。
在用戶觸發轉碼并獲得轉碼內容后,并不能被其他用戶同時利用或再次利用,其他用戶搜索、閱讀相同內容需要觸發新的轉碼過程。
實際上,轉碼技術是實現文本格式轉換功能的技術,并未直接參與內容的提供,是中立技術。“聽書神器”APP并沒有固定作品內容,而是根據用戶的請求在用戶端實施合成語音供用戶收聽語音,緩存于手機客戶端,E語音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D信息公司在其服務器復制侵權作品并通過網絡方式向其他用戶傳播。
因此,D信息公司要求確認其運營的“聽書神器”APP不侵犯E語音公司著作權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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