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4月15日,陳某在合肥火車站進站乘車時,被安檢員攔下,隨后合肥鐵路公安處執勤民警開包檢查,在陳某隨身攜帶的黑色挎包中查獲一把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屬于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中的管制刀具種類。執勤民警隨即將陳某傳喚到派出所調查處理。
經查,陳某攜帶的這把管制刀具是從網上購買的,當天準備從合肥至阜陽探親,于是將刀具放入行李當中,方便途中使用。陳某因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已被合肥鐵路警方行政拘留3天,非法攜帶的刀具被依法收繳。
合肥鐵路警方提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大皖新聞記者 許佳 通訊員 高云
編輯 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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