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合肥包河法院消息,日前,包河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養老詐騙案件。
被告人苗某系康年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成立,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屯溪路,經營范圍生物科技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保健品、保健食品批發、零售等。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之間,未經金融部門依法批準,被告人苗某以康年公司名義通過加入會員、推銷保健品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發放廣告宣傳單,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大量客戶投資。被告人苗某通過主要收取現金方式,掩蓋資金交易過程,隱匿資金去向。期間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經金融部門依法批準,仍幫助被告人苗某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經審計,其中集資參與人189人,投資金額8154000元,實際損失7729820元。
另查明:田某珍投資20000元,收回14800元,損失5200元;田某珍另投資8000元全部損失。田某珍共損失13200元。潘某蘭投資10000元,收回2900元,損失7100元。李某貴投資60000元,其中收條簽署人為李某旺的20000元,收回2000元,損失58000元。
綜上,經審計審核,涉案集資參與人192人,投資金額合計8252000元,實際損失金額合計7808120元。
公訴機關指控,其中收條簽署人為李某旺的投資金額為1891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旺主動退繳本人全部違法所得50000元至本院賬戶。
包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經相關部門批準,通過推介會對外宣傳,以預付款成為會員方式,以高額利息相引誘,向社會不特定人192人集資8252000元,造成實際損失7808120元,且拒不交待資金去向,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巨大;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經金融部門依法批準,仍幫助被告人苗某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公訴機關指控其吸收資金1891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本案被告人苗某、李某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量刑情節,決定給予被告人苗某相應的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旺從輕處罰。
遂判決被告人苗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某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李某旺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50000元按比例返還各集資參與人;繼續追繳被告人苗某違法所得7758120元返還各集資參與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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