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其中,新設罪名里有一項“危險作業罪”。近日,合肥高新區法院就公開審判了該院首例“危險作業罪”案,兩男子在高壓線下小樹林內非法私儲成品汽油并出售,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因犯“危險作業罪”分別獲刑。
兩男子非法私儲成品汽油出售
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合肥市包河區人;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肥西縣人。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30日,在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紅楓路與天智路交口小樹林內(35千伏高壓線走廊正下方),被告人汪某某將從上家購買的成品汽油儲存在其改裝后的車牌號為皖A***36廂式貨車內出售給被告人李某,謀取獲利。李某將購買的成品汽油儲存在其改裝后的車牌號為皖A***2T廂式貨車和無牌照面包車內再零售給他人,賺取差價。
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與被告人李某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從皖A***36廂式貨車內查獲92#號成品汽油1596升,從皖A***2T廂式貨車內查獲92#號成品汽油500升,從無牌照面包車內查獲92#號成品汽油850升。
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在合肥市紅楓路與天智路交口小樹林內儲存及經營汽油存在火災、爆炸事故安全隱患,不但對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同時對正上方高壓走廊安全構成威脅。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兩人均犯危險作業罪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并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構成危險作業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有劣跡,酌情從嚴懲處。
綜上,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貨車一輛(皖A***2T)、油罐及汽油1350升、貨車一輛(皖A***36)、油罐及汽油1596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負責處理。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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