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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18 年7 月19 日,8 歲男童小凱(化名)在合肥塘西河公園騎童車時落入水中不幸溺亡,因認為涉事園橋在設計、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也為了不讓類似的悲劇重新上演,小凱的父母陸先生、孟女士將園橋的管理單位、建設單位、投資單位告上法庭。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曾多次報道(《8歲男童溺亡 父母將三家責任單位告上堂》)。案件經一審二審,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9月份作出終審判決,小凱的父母親對此事承擔80%的責任(《合肥塘西河公園男童溺亡案追蹤: 原告提出新證據 重審未當庭判決》)。日前,小凱的父母親向安徽省高院申請重新審理此案,省高院已經受理審查此案。
8歲男童公園溺亡案歷經多次庭審
2018 年7 月29 日上午,陸先生帶著7周歲的兒子小凱來到塘西河公園游玩。當時父子倆一人騎著一輛自行車。小凱在前面,陸先生在后面。父子倆騎到塘西河公園的一座橋上時,小凱不慎連人帶車落入水中。
當時,陸先生在小凱身后不到10 米遠的地方,見到孩子在水中掙扎,他趕緊下水施救。陸先生費盡全身力氣,終于拖著兒子游到岸邊。“當時沒想到岸邊光溜溜的,沒有地方能爬上岸。”十幾分鐘后,陸先生漸漸感到體力不支,身體開始下沉,小凱不幸溺亡。
事后,陸先生和妻子一紙訴狀,將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三家單位告上法庭。
2021年3月15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本案實際情況,在難以確認各因素在本案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時,酌情確認為平均分攤。據此,被告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對原告小凱父母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該案宣判后,原告和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訴。
進展: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三被告方是否應對小凱的死亡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劃分及部分賠償項目的認定。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現有證據以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認為事發的通行橋并非通常意義上的園橋,作為塘西河綜合治理閘壩工程的一部分,是兼具通行功能的閘壩工程,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雖為合肥市塘西河綜合治理閘壩工程廬州大道閘壩的建設單位,但含案涉閘壩在內的塘西河綜合治理閘壩工程廬州大道閘壩經由設計、施工及工程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截止目前并無證據證明該閘壩存在設計或施工缺陷或者不合理的情形,且該閘壩的建設、設計和施工均與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無關,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案涉通行橋(閘壩)的建設方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及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小凱的溺水死亡后果存在過錯,且與小凱的溺水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故小凱的父母陸先生、孟女士訴請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不應支持。應當認定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應當在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責任。管理人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雖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但該瑕疵并非造成小凱死亡的直接原因。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事故發生的原因力等因素,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酌情認定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陸先生、孟女士的各項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陸先生、孟女士自行承擔80%的責任。根據認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賠償陸先生、孟女士各項損失247250.64元,余下損失由陸先生、孟女士自行承擔。
對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的這份終審判決,陸先生、孟女士不服,并于日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安徽省高院已經對此立案審查。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趙明玉 許佳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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