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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1月12日,記者從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管局了解到,轄區南七菜市場一家“肥西生態雞”店從事活禽交易,違反了《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辦法》,當事人被處以300塊錢罰款。
2021年9月27日,合肥市包河區常青市場監管所對轄區南七菜市場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該市場西側二層門面房的“肥西生態雞”店從事活禽交易,涉嫌違反《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遂承辦人員收集了相關證據,同日立案,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調查其在合肥市包河區南七菜市場從事活禽交易情況。
經查,2021年9月27日,當事人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包河區南七菜市場西側二層門面房的“肥西生態雞”店內從事活禽交易,現場發現有5只母雞、7只公雞準備銷售的活禽。
包河區市場監管局認為,合肥市包河區南七農貿市場是禁止活禽交易區域,當事人在該市場從事活禽交易的行為,違反了《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本市市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實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不得設立活禽交易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 的規定。涉嫌構成了在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的違法行為。
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設立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第(二)項:“在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場所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活禽經營,決定處以300元的罰款。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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