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20年6月,肥西縣包公路附近突發火災,沿路多輛汽車及光纜被燒毀,造成周邊300多戶網絡不能正常使用,車輛及電纜搶救損失共計約48萬元。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該火災事故是由于黃某某私自給王某的三輪車油罐里加注汽油時操作不當造成的。據肥西法院消息,近日,肥西法院依法宣判該起案件。
事情發生后,隨著進一步偵查,公安機關發現,2019年9月開始,黃某某上網搜索“成品油”的聯系方式,并聯系上了一外省販賣成品油的業務員。黃某某還私自改裝灑水車,大量購入92號汽油。隨后,黃某某陸續將購買的汽油全部賣給王某、徐某、陳某三人,直至火災發生案發。王某、徐某、陳某也將從黃某某處購買的汽油賣給其他車主。
肥西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四被告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明知汽油為危險物品,在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情況下,非法儲存、買賣汽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構成危險作業罪,判處四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不等刑罰,并追繳四被告人全部違法所得。近日,肥西縣人民法院對四被告人依法宣判,目前該案已生效。該案也是肥西法院宣判的首例危險作業罪案。
危險作業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新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該罪名不需要發生實害結果才加以規制,立法本意即“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生產領域將刑事處罰階段適當前移,更加積極地預防懲治這類犯罪。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私自買賣汽油,并伴隨不規范操作,已經造成了車輛等損失,同時伴有造成更高程度危險的情形,可能造成更大的公私財產損失。雖然黃某某、王某對造成的車輛、電纜損失進行了賠償,仍然要追究各被告的刑事責任。只有警鐘長鳴,才能安全常在。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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