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高空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兩人死亡的事故。近日,和縣人民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對高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訴。3月24日,和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案起訴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蘇省東海縣人。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江蘇省淮安市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兩人于2020年11月12日被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5日被和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水泥配料庫外壁有較多的豎向和橫向裂縫,隨即要求原施工單位江蘇鎮江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予以修補裂縫;2020年5月20日,江蘇鎮江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鎮江和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維修承攬合同,鎮江和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排楊某某負責該項目;楊某某聯系高某某,讓其召集人員進場作業,在楊某某不在現場時作為現場負責人帶班。
2020年6月23日,因安徽盤景水泥有限公司1號線水泥配料庫頂上有機器,無法安裝運送人員高空作業的電動吊籃的機器設備,搭建腳手架的成本大,由高某某聯系王某某帶著汽車吊進場,由王某某操作汽車吊配置之前作業的吊籃框,違規吊運高某某、路某某、毛某某三人進行高空作業。2020年7月3日,高某某當日作為現場負責人帶班,下午16時許,該維修防水項目已開始收尾,高某某乘坐吊框由王某某用汽車吊吊運至庫頂收拾工具,毛某某和路某某二人乘坐吊框由王某某操作汽車吊吊運至高空進行作業,未佩戴安全繩和安全帽;16時15分左右,毛某某、路某某所乘吊籃一側鋼絲繩從汽車吊的副吊鉤中脫落,造成吊籃傾覆,二人從約10米高的吊籃中墜落至地面,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王某某立即撥打電話110報警、120急救,后通知高某某。二人在現場維持原狀等待民警和急救,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于2020年7月5日、6日,二人與楊某某一次性賠償兩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兩位死者近親屬的諒解。
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高空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兩人死亡的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二人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進行處罰。建議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如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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