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阜陽一85后男子在合肥租民房、雇工人,生產假酒傍名牌,后被查獲。4月23日,合肥高新區法院對該案審理后當庭宣判,5名被告人同獲刑。
當庭宣判現場。
合肥一民房內生產名酒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費某在其租賃的合肥市廬陽區大楊鎮黃崗村一民所內,購置生產工具、原料與包裝材料,開始生產假酒。被告人費某某因受費某的雇傭,負責生產制作假酒,工資每月5000元。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費某生產假酒,仍為費某運送制作假酒的包裝材料五次,分別獲利一千元、二百五十元。
費某將制作好的假酒,以每箱150元、每箱20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宣某,宣某將從費某處購買的假酒運至肥東縣眾興鄉司崗村一民房內存放,并以每箱280元、每箱360元、每箱72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出售。
2020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對合肥市廬陽區大楊鎮十張村一處民房(費某的生產窩點)進行搜查,扣押某名牌酒5年60箱(240瓶),8年40箱(160瓶),對肥東縣眾興鄉司崗村宣某的倉庫進行搜查,扣押某名酒某款300箱(1200瓶),5年的669箱(2676瓶),8年的90箱(360瓶)。
經鑒定,所扣押的各類名酒均系假冒某公司產品。
當庭宣判現場。
五人當庭獲刑,主犯被判三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費某、費某某、黃某某、田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180350元,情節特別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宣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38964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費某、費某某、黃某某、田某某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費某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費某某、黃某某、田某某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三人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費某、費某某、黃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其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對其四人從寬處理。被告人費某某、黃某某、田某某悔罪態度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對其三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宣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宣某在本案中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對其從寬處理。
綜上,判決如下:被告人費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撤銷被告人宣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執行部分;被告人宣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費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田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王君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