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肥東一男子與他人發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過程中持刀將對方右前臂砍傷,造成輕傷二級。3月29日,肥東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起故意傷人案的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出生,安徽肥東縣人。2020年10月25日19時許,在肥東縣經濟開發區徽商物流園健康足浴店門口,被告人姜某某與被害人童某某發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過程中姜某某用菜刀將童某某右前臂砍傷,經肥東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童某某本次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與被害人童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就本案的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取得被害方諒解。
肥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現依法對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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