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嚴重污染環境,而且極易引發火災事故。今年,合肥市繼續執行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政策,但仍有人心存僥幸。2月24日,記者獲悉,2月1日至2月24日,23人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受到處罰,13人因非法銷售、儲存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案例一
2月22日,新站分局對查獲的一名非法存儲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六日的處罰。
案例二
2月12日,包河公安分局濱湖派出所民警在包河區濱湖世紀城附近查獲一輛面包車非法運輸煙花爆竹。2月14日,包河分局依法對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收繳煙花十余箱。
案例三
2月5日晚,在巢湖市槐林沐集往壩鎮方向,丁某某、姜某某在沒有運輸煙花爆竹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經清點,現場共查獲煙花爆竹190箱。巢湖市公安局對丁某某、姜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對查獲的煙花爆竹全部予以收繳。
元宵節快要到了, 警方提醒,節日期間,合肥市中心城區及區縣禁放區內禁燃禁放煙花爆竹。如您發現身邊有人非法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請撥打110進行舉報。
合公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趙琳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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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公民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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