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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主動拆除違建,或者因自身困難請求執法部門幫助拆除違建的,如果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只要當事人積極改正,就可以免于處罰。自合肥市違法建設治理專項行動開展以來,不少當事人主動拆除違建。11月16日,從合肥經開區了解到,自即日起,對主動拆除或者配合拆除的當事人,將依法免罰,而對于拒絕改正的當事人,除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將進行信用制裁。
當天上午,在丹霞路蓮花新村附近,蓮花社區委聯合城管部門對一處私自占用空地的物流場所進行了清理,當事人用于居住和辦公的集裝箱式房屋被執法人員吊離。蓮花社區委負責人表示,當事人運來集裝箱在一夜間建成組屋,意圖形成既定事實,達到長期占用的目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多次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告知當事人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經過權衡,當事人同意拆除。“該案當事人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能夠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該區城管局負責人說道。
據了解,該區廣泛深入宣傳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充分調動群眾關心拆違、理解拆違、支持拆違,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針對不同情況,該區制定細化處置方案、處置細則,堅決落實整改。針對個案,成立工作小組,組織城管、社區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政策宣講,盡力爭取當事人自行拆除,對自拆確有困難的,由相關部門幫助拆除。
主動拆除之后何以免罰?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拒絕改正要承擔哪些責任?城管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于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超期不拆除的行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據悉,根據規定,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信息記入社會征信體系平臺,涉及單位和個人還將受到信用制裁。”城管部門負責人說道。
衛宏 方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