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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檢察微信號消息:近日,由安徽省廬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花某某非法買賣槍支、尋釁滋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花某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中案”被發現
2019年3月至5月間,花某某看到木某某自制的氣槍后,也想擁有一支氣槍用于打鳥。在木某某“指點”下,其網購氣槍組件,交木某某為其制造了一支氣槍,后花某某又將自己手機號碼、微信賬號提供給木某某網購氣槍組件,木某某又制造氣槍一支賣給他人。
2019年9月26日偵查機關以花某某、木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制造槍支罪移送廬江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院在審查中發現,此案是一起“案中案”,案發過程中隱藏著另一起犯罪事實。
追加尋釁滋事罪
2019年6月24日晚20時許,花某某在微信聊天時,因群內果某某戲稱群內女網友“緣”是自己的,花某某無端吃起飛醋,與果某某在微信中爭執,相互訣罵、繼而逞強斗狠,相約打斗。后花某某攜帶氣槍至約定地點與果某某見面,雙方發生互毆,花某某用槍托砸擊果某某頭部,致果某某頭破流血。而后,花某某逃回家中。
檢察機關的建議被采納
廬江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花某某無端尋釁,攜帶槍支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涉嫌尋釁滋事罪,遂建議偵查機關對洪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偵查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立案偵查,獲取相關證據并查明了事實,以花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2020年1月6日,廬江縣檢察院以花某某、木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制造槍支罪、花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提起了公訴。
近日,廬江縣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