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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合肥市民沈女士向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尋求幫助,稱她去年8 月在合肥一家名為鯊魚健身中心的健身館辦理了私教課程。由于要出國,沈女士與健身館簽訂退款協議,對方承諾今年3 月底前退還1.2 萬余元。可如今健身館將退費時間推到5 月中旬。對此,合肥市消保局建議消費者走法律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市民反映】健身中心承諾退款卻推遲
“我原本計劃在出國前好好練習一下拳擊,增強身體素質,就到店里咨詢了。”沈女士告訴記者,得知自己要上拳擊課,鯊魚健身中心安排一名私人教練跟她協商上課費用及上課事宜。“私教向我列出了50 個課時的課程,當時我明確告知過私教自己過段時間要出國,對方說上不完的課程費用可以直接退還。”
2019 年8 月20 日,沈女士與健身館簽訂“私人教練課程協議”。“私教說免費送我3 節課,只讓我付47 節課費用。”據沈女士介紹,協議中約定自2019 年9 月20 日起,由鯊魚健身中心提供47 課時的私人教練課程服務。
當日,沈女士按照課時單價398 元,向健身館轉賬支付了課程費用及健身年卡費用,合計2 萬元整。
2019 年12 月底,沈女士上了15 節課后,按之前與健身館的約定希望退出私教課程。可鯊魚健身中心負責人代先生表示只能在2020 年3 月底前退還相關費用。無奈之下,沈女士同意并與對方簽訂了“退費協議書”。
今年3 月底,遠在澳大利亞的沈女士要求健身館按照協議退還費用,卻遭遇拒絕,健身館表示要到5 月中旬退還費用。
【記者調查】協議書明確三月底前退費
昨日,記者在沈女士提供的與鯊魚健身中心負責人代先生簽訂的“退費協議書”上看到,上面寫著終止雙方簽訂的“私人教練課程協議”,健身中心應于2020 年3 月31 日前退還12672 元私教課程費用給沈女士。雙方還約定被告如違約,應承擔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各項為取得賠償而支出的所有相關費用。在協議書末尾,記者看到,鯊魚健身中心相關負責人代先生在“私人教練課程協議”及“退費協議書”上簽名,且承諾其作為該健身中心的連帶責任保證人。“退費協議書”落款日期為2019 年12 月27 日。
既然已經約定最遲退款時間,健身中心為何變卦?昨日上午,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來到位于蜀山區華潤大廈7 樓的鯊魚健身中心。該健身中心已開門營業,記者看到店內有不少人在鍛煉,但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店長目前不在。
昨天下午,鯊魚健身中心店長代先生在電話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疫情期間私教課程轉賣不掉只能推遲退錢。據其介紹,2019年11 月,他曾與沈女士簽訂轉賣課程協議,約定在沈女士出國后60 個工作日轉賣剩余課程,然后再退錢。2019 年12 月27 日,雙方又簽訂了一個退費協議,約定2020 年3 月底前退還費用。“因為疫情原因,健身中心沒有開門,也沒有上班,課程沒有轉賣,所以一直沒有將錢退還。”代先生向記者表示,最遲于5 月中旬將錢退給沈女士。
【部門聲音】商家態度強硬致調解失敗
昨日下午,記者從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合肥市12315指揮中心和健身館轄區市場監管所已接到沈女士的反映,并對此事進行多次調解。但在調解過程中,商家態度強硬且不愿配合,導致調解失敗。
合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負責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表示,商家多次辯稱疫情期間經營困難,但這種理由并不能成立。2020 年2 月10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將此次疫情定義為不可抗力。根據合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指示,疫情防控期間無法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都應該無條件退款。況且,商家已與消費者簽訂退費協議書,雙方簽字并按下手印代表已具有法律效力。
該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工作人員建議沈女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見習記者 余康生 記者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