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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有網友在合肥“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咨詢,反映位于合肥濱湖新區的中海濱湖公館開發商通過與業主簽署“地下停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方式,將原本無產權的地下人防車位以出租方式出售給業主,出租年限為70年(協議約定每期20年,順延續簽至70年),請問:1、這種以租代售“打擦邊球“、總租期超過20年合法嗎?2、已購的人防車位,業主可以要求退還嗎?
合肥市人防辦回復: 經設施監督管理處調查,根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您所反映的中海濱湖公館開發商一次性收取20年人防車位使用費用,三年自動順延至70年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屬于變相銷售行為。請您向人防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將調查核實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