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幼兒教育收費管理,合肥市發改委重新起草了《合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規),自11 月14 日至11 月20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對比了2016 年合肥印發的《關于修訂合肥市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發現新規作了一些調整,如普通民辦園收費標準原則上2年內不得變動。
民辦園收費標準
或兩年內不得變動
據現行的規定,各類各等級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當在每年秋季開學前一個月報所在縣(市)、區價、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經備案的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穩定,一年內不得變動,并與招生簡章發布、園內收費公示及實際執行標準保持一致。
新規對此則做了更加精細的分類,時間上也有所調整。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在所在縣(市)、區核定的收費標準內以合同約定具體執行標準,報所在縣(市)、區發改、教育部門備案;普通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在開學前三個月,報所在縣(市)、區發改、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經備案的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穩定,原則上2 年內不得變動,并與招生簡章發布、園內收費公示及實際執行標準保持一致。
寒暑假托管服務
可以收取一定費用
新規強調,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收費前向幼兒家長發放收費通知單,收費后及時結算,主動接受家長監督。除保教費、住宿費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外,幼兒園不得另外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對比現行規定,新規明確了收費標準調整后的執行方案:幼兒園收費標準提高后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執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執行。
此外,新規還增加了一項規定:寒暑假提供托管服務的,結合各幼兒園的實際情況和家長需求,經審批后可收取一定的費用。新規強調,幼兒園食堂要堅持“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原則,具體按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韓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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