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9月17日,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李某某等14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各被告人分別被指控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強奸罪。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吳某某開始在蜀山區十里廟客運西站內經營超市。2009年,客運西站搬遷后,李某某通過借用親友名義“圍標”、強迫交易等方式,于2011年壟斷新客運西站的商鋪經營權,并與被告人肖某某、張甲、羅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結識,初步形成黑惡勢力團伙。2013年6月之后,為擴充勢力,李某某設立多家企業,網羅了被告人張乙、趙某、劉某等刑滿釋放人員或社會閑散人員,并安排被告人吳某某、李某、張丙等親屬進入公司,為其經營管理非法獲取的財產,進而形成以李某某為組織領導者,張甲、張乙為骨干成員,吳某某、肖某某、羅某某、趙某、劉某、張丙、李某等十余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李某某組織實施敲詐勒索、搶劫、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動,通過控制蜀山區福樂門商業廣場和瑤海區御景灣商業廣場的商鋪運營權、占有他人股份和分紅等方式,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從而維持組織運轉、增強組織實力。該組織長期盤踞福樂門商業廣場、御景灣商業廣場區域,不服從小區物業管理,稱霸一方。為樹立組織威風,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多次借故生非,敲詐、毆打物業管理人員,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隨意毆打、滋擾其他業主,實施敲詐勒索、搶劫、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16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危害了正常社會經濟秩序。
截至發稿之時,本案庭審仍在進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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