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消息,2019年3月6日凌晨2時許,家住巢湖市某小區的儲某某酒后回家,想到之前與小區物業發生過糾紛,為泄私憤,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分別點燃停放在該小區A12棟3單元、4單元樓道內電瓶車擋風被,后逃離現場。
樓道內住戶在聞到燒焦味后驚醒,在未發現自家有著火跡象后,打開門縫發現樓道濃煙密布,當即撥打小區保安夜間值班電話。隨即小區保安攜帶滅火器滅火并報警。保安到達現場后發現火勢已從樓道蔓延至二樓的窗戶,并導致電路被燒毀,單元門無法打開,砸碎了玻璃門才得以進入樓道內滅火。
大火致使樓道內的四輛電瓶車、四輛自行車及單元防盜門、公共電路、水管、電表箱等多處公共設施損毀,并引起該棟樓居民恐慌。經鑒定,被燒毀的電動車及自行車共計價值人民幣3859元。3月14日下午,儲某某在其工作的項目部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儲某某為泄私憤以放火方式實施報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對其以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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