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合肥中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可元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上訴人陳可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余團伙成員被判處二十二年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剝奪政治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可元等32人多年以來采取“套路貸”與暴力、“軟暴力”催債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實施搶劫、盜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涉案事實百余起,涉案金額600余萬元。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合肥中院認為,陳可元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搶劫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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