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肥西檢察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4月25日,經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村支書李某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李某某系社區原黨總支書記,2010年至2017年期間,其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將本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
不斷累積的“賬外賬”:1、2010年至2015年,李某某以“績效獎勵”為名,先后七次從村集體賬外賬中騙取人民幣計19000元,將其占為己有;2、2015年、2016年,李某某先后在村集體賬外賬中報銷個人支付金8000元,將其占為己有;
憑空“消失”的“管理費”:2014年至2017年,李某某先后收取轄區內某甲建材廠等8家企業的管理費共計51000元人民幣,將其截留不入賬,并占為己有。
不翼而飛的“租金”:2017年10月,李某某分別收取某乙建材廠等4家企業租金共計56000元,并將其中的44229元人民幣予以截留不入賬,占為己有。
李某某身為基層組織人員,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賬等手段,侵吞、騙取本村集體財產共計人民幣12222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但鑒于案發后李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繳其所侵占的全部集體財產,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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