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合肥市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竟用工業松香為家禽拔毛,三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均從事家禽銷售工作。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開始使用工業松香用于自己銷售的家禽拔毛至案發。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將工業松香用于家禽撥毛的方法傳授給邵某某,并向其銷售工業松香。2017年10月前后,被告人邵某某在肥西縣三河鎮某菜市場檔口開始使用工業松香為自己銷售的家禽拔毛至案發。2018年,被告人王某乙知道將工業松香用于家禽拔毛的方法,并得知王某甲處有工業松香,遂向其購買工業松香。2018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乙在肥西縣三河鎮某菜市場檔口開始使用工業松香為自己銷售的家禽拔毛至案發。
經過鑒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松香主體成分均為松香酸(俗稱“工業松香”)。根據《國家禁用食品添加劑名單》規定,松香是國家明確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的原料。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為均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某、王某乙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判決被告人王某甲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邵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王某乙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及相關活動。
蘇立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