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3 月15 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日前,合肥多家法院發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判白皮書。消費者權益保護案多面廣,涉及汽車、網購、健身、物業、房產等多個領域,這些領域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記者對這些案例進行了分類梳理,一方面能夠警示商家、企業應守法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消費者提高消費維權意識,理性維權,共同凈化消費環境。
□類型一:消費欺詐類糾紛
網上買枸杞被騙,買家獲三倍賠償
【案情簡介】
2016 年9 月李某某通過“ 超級社區”上發布的廣告,了解到張某某在該平臺上推銷寧夏枸杞。李某某與張某某通過網絡數次聯系協商達成如下購貨條款:1、購貨數量1200 袋;2、單價22元;3、包郵,送貨上門;4、自己吃和送親戚朋友,還有一部分是發福利的,質量必須保證。
2016 年9 月19 日,李某某收到張某某快遞發售的14 件(1200 袋)枸杞。當日巢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該1200袋枸杞涉嫌(存在)無廠名、無廠址、無生產日期的情況,將1200 袋枸杞全部查封(扣押)。后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超級社區”及張某某賠償十倍的購貨款264000 元。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令張某某支付李某某賠償金79200 元。
【法官點評】
張某某提供的枸杞并非買賣合同約定的品種,已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院判令張某某給予李某某三倍貨款的賠償。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進行網上交易。由于網絡交易無法現場查驗貨品,一些不良商家為了獲取不當利益,向消費者告知虛假的商品信息,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屬于典型的欺詐交易行為,消費者依法可獲得三倍價款的賠償。
網購保健茶喝腹瀉商家虛假宣傳賠三倍
【案情簡介】
2015 年12 月25 日,李先生在網上一家保健品店購買了幾盒保健茶,貨款總計3790 元,店家開具了銷售出庫單及發票。
李先生在收到貨后,當晚攜帶一盒保健茶去看望朋友陳某的父母。但2016年1 月5 日早上,陳某電話告訴李先生,他的母親服用保健茶之后,連續三四天嚴重腹瀉,懷疑是產品有問題,這讓李先生十分尷尬。
隨后,李先生立即聯系了保健品店的客服,該公司于1 小時后致電李先生,并以郵件方式發送了保健茶資料,李先生第一時間轉發給了陳某。陳某查閱了大量資料后回復李先生,稱其所購產品宣傳的“調節血糖、血壓、血脂的功效”屬于違規虛假宣傳,這款茶只是普通食品,并非保健品,不具備上述功效,當前的確有很多不法商家打著降血糖的口號欺詐消費者。
隨后,李先生查詢獲悉,自己購買的茶既不是藥品也不是取得健字號的保健品,只是普通食品,商家宣傳的“調節血糖、血壓、血脂”已經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自己構成欺詐。
于是,李先生將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決商家退回本次交易貨款3790 元,并對自己賠償11370 元。
法院認為,李先生提供的發票能夠證實其通過網絡商店購買了保健茶,雙方間的網絡購物合同成立。依照法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在網絡上對涉案茶葉的宣傳違反了廣告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系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為欺詐行為。商家將在網絡上虛假宣傳的產品銷售給李先生,嚴重違反了雙方買賣協議的約定,致使李先生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現李先生主張退還貨款3790 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根據法規,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商家提供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李先生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三倍賠償其損失11370 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商家返還李先生購物款3790 元,并按購物款的三倍賠償原告李先生損失11370 元。
【法官點評】
網購是近些年新興的一種交易方式。從適用法律上來講,網店與實體店是一致的。一旦涉及銷售偽劣產品,店主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如果被認定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提醒,在網購過程中,建議選擇信譽較好的商家,并且注意保留好交易記錄、聊天記錄、購物發票、快遞單據、保修卡等相關證據材料。
消費者除了應仔細了解賣家信用、商品屬性以及買家評價等信息外,還應留意網購平臺上的相關條款規定,提高防范意識、警惕消費陷阱。
一箱假酒賣了2500元店主賠償2萬5
【案情簡介】
合肥市民劉某在2015年5月,為宴請朋友,到張某經營的商店購買劍南春酒一箱,價格2500元,沒想到經鑒定卻是假酒。后經工商部門多次調解,劉某和張某就此事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
因為劉某曾化名“劉x”向工商部門投訴,2017年7月,劉某又以“劉x”為名訴至瑤海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沒想到,這一化名在訴訟環節也給他帶來了麻煩。張某認為,劉某無證據證明他和“劉x”是同一個人,表示自己受他人委托銷售劍南春酒,對該酒的真偽并不知情。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投訴登記表上標注的手機號與本人一致,對以“劉x”的名義舉報被告出售假酒的緣由作出客觀、符合常理的陳述和解釋,被告張某出售假酒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遂判決被告賠償劉某人民幣2.5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店家賠償買家劉某人民幣2.5萬元。
【法官點評】
“在購物、就餐、休閑娛樂場所,我們經常會看到商家‘假一賠十’的標語。事實上,這并不僅僅是說說而已。”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在此,法官提醒消費者,在涉及經濟往來、商業買賣的交易時,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據、發票等憑證,如出現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在咨詢專業人士或查詢相關資料后,通過正確途徑和方式進行維權,以免后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類型二:車輛買賣合同類糾紛
買二手車被騙,法院主持調解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7日,昌某與某汽車經紀公司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約定昌某購買一輛二手奧迪轎車。公司承諾該車無重大交通事故、無泡水、無火燒,購車時該車行駛公里數為34000公里左右。后昌某保養車輛時,得知該車在2017 年11 月22 日實際行駛里程就達到了70397公里,并曾進行過三次保險理賠。昌某認為,某汽車經紀公司明顯存在隱瞞車輛實際情況的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車輛轉讓協議,某汽車經紀公司返還車輛轉讓款并支付賠償金。
【調解結果】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現已履行完畢。
【法官點評】
消費者在選購二手車時,要注意查驗銷售方提供的權證的真偽,對車況進行一個全面的了解。由于二手車本身就是已使用過的商品,對于某些隱蔽的質量問題未必能夠及時發現,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方對車輛狀況在書面協議中作出承諾。在發現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要注意及時保留相關證據。
新車竟被維修過,4S店賠償5 萬元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胡某與合肥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一輛總價款201600元的轎車。提車四天后,胡某給車輛做汽車隔音時,發現車門內鈑金有多處焊接的痕跡,工作人員告知只有經過嚴重碰撞后車輛才會出現這么多處焊接點。胡某向該汽車銷售公司反映情況,檢查車輛后得到的解釋是:車輛確實維修過,而且該車門上的油漆也是重新噴上去的,但其稱不影響使用,只同意對車門進行更換。2018年1月,胡某向合肥市廬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退還購車款195800元,賠償三倍車款損失587400元及其他損失并解除之前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
【調解結果】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合肥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給胡某50000元,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類型三:網絡購物類糾紛
海淘商品存瑕疵,索賠十倍賠償不支持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21日,徐某某在蔣某某開設的某淘寶店鋪購買某品牌的輔酶Q10膠囊4瓶,支付貨款992元。后徐某某以該產品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輔酶類藥”且推薦食用量超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蔣某某退回購物款992 元及支付十倍賠償,并賠償誤工費等損失16912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令蔣某某退還徐某某購物款992 元。
【法官點評】
隨著網絡交易的日漸成熟,很多消費者喜歡通過互聯網選購進口商品。涉案商品系澳大利亞某保健品品牌,產品包裝上有相關的認證標志,該產品是作為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銷售的,而含輔酶Q10 的保健食品的生產及銷售在國內是被允許的。對徐某某提出涉案商品中添加了藥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主張,不予支持。但蔣某某向徐某某銷售的涉案進口產品無中文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的規定,其標簽存在瑕疵,鑒于該產品的外文標識及店鋪的銷售宣傳信息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不影響食品安全,故僅對徐某某要求退還貨款的請求予以支持。
質疑燕窩不合格,要求十倍索賠未果
【案情簡介】
徐某某于2017 年2 月在天貓商城購買了980 克燕窩食品。后徐某某認為該燕窩食品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系不合格產品,侵犯了自己的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退貨,由店家返還購物款18522元并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網絡店家銷售的燕窩外包裝無法識別強制標示內容,判令徐某某有權向店家退還所購買的燕窩980克(按原包裝退貨),退貨同時店家向徐某某返還貨款18522 元。徐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不法行為具有重大意義,但該條同時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以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
□類型四:公共場所安全保障和管理義務類糾紛
業主私家車被砸物業擔責五成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李某接到小區保安的電話稱,他停在小區車庫的私家車被人砸毀。事發后,李某認為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居民的財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的義務,導致自己的車輛被砸毀,應對這次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18年3月,李某向廬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35800元及其他費用合計50400元。
涉案物業公司辯稱:李某實際修車費用為32000元,其余費用與本案無關;車輛被砸系第三人侵權導致,小區物業24小時有人員看守,車輛被砸后第一時間通知車主并配合調取監控、報警,物業服務義務已經盡到,不存在過錯,李某應當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賠償,與物業公司無關。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的車輛被砸過程中,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措施,導致車輛受到損害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賠償責任,故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50%比例賠償責任,根據維修發票及結算單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某16000元。
【法官點評】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之規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酒店吃飯被砸傷酒店擔責八成
【案情簡介】
2017 年2 月,陳某偕同家人前往某酒店五樓的包廂就餐。其間,陳某陪同其外孫搭乘酒店電梯前往酒店二十五樓參觀。到達二十五層后,兩人通過電梯旁安全通道往二十四層走,該酒店二十四層及二十五層均處于裝修狀態,此處尚未安裝的防火門斜靠在墻上,當陳某靠近防火門時,正好遇上防火門傾倒,將其砸傷。
事發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腓骨小頭骨折、高血壓。之后,陳某向廬陽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該酒店管理公司賠償自己的醫療費、殘疾器具費合計45827.09 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酒店未設置警示標識,未盡到警示和預防義務,致陳某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尚在裝潢中的酒店應當意識到可能存在的發生危險的風險,未盡到合理防范義務,對其受傷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義務承擔情況,判處安徽某酒店管理公司承擔陳某醫療費80%賠償責任,金額為36662 元,陳某自身承擔20%責任。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健身會所內摔傷保險賠十余萬
【案情簡介】
2017 年7 月12 日下午4 點左右,嚴女士在合肥市蜀山區一家健身會所游泳后,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導致骨折受傷。嚴女士在被送往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后,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花費醫療費10921.11 元,治療結束后,經鑒定,嚴女士左髖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構成九級傷殘。嚴女士在事故發生后多次與健身會所及其所承保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差距過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因此,嚴女士將健身會所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蜀山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調解。
【判決結果】
保險公司支付嚴女士各項損失136126 元;健身會所支付嚴女士各項損失12000 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嚴女士在會所游泳后,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導致骨折受傷,構成九級傷殘。游泳這項運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嚴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與者,應當知曉這項運動的危險性及注意點,在泳池邊應當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合理防范,避免事故發生。而作為健身場所的經營者,應對參與者盡充分的風險告知義務,并及時清理地面,以免造成安全隱患。故對嚴女士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類型五:其它類消費糾紛
實物樣品不一致,起訴退款獲支持
【案情簡介】
關先生家住合肥市區某小區。拿到新房后,關先生打算裝修,安裝地板。幾經挑選,關先生在王某經營的木地板店,選中了背板呈網狀結構、卡槽處均勻散布有孔的某品牌楠竹地板。關先生支付王某200 元定金,王某當場將該楠竹地板樣品交付給關先生。
沒多久,雙方簽訂合同。王某如期將45 箱地板送至雙方約定地點,關先生清點數量無誤后,支付剩余貨款。然而,在安裝地板過程中,關先生發現地板側面卡槽處無孔,這與王某此前提供的樣品并不一致,于是停止鋪裝,并要求王某按照樣品供貨或退貨。但王某以生產廠家工藝改變、樣品不再生產為由拒絕換貨和退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關先生將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退貨并退還貨款18250 元,賠償交通費300 元、誤工損失2000 元。庭審中,王某拒絕退貨退款,并稱自己雖然提供了樣品,但與關先生沒有約定供貨以樣品為準,雙方也未依照法律規定對樣品進行封存,故不構成憑樣品買賣合同關系。此外,楠竹地板已經過關先生驗貨,且安裝前也征得關先生同意。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先生要求更換貨物被拒后,請求王某退貨并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持;但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300 元、誤工損失2000 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王某退還貨款18250 元。
【法官點評】
本案原告關先生是在觀看被告王某提供的樣品后才選擇了卡槽處有孔的竹地板,從而達成交易。雙方除了簽訂書面合同,還對地板款式作出了口頭約定,即按照樣品的款式供貨。況且,王某還將樣品提供給了關先生。雖然樣品沒有封存,但樣品在關先生手上,有理由相信原告關先生的陳述是真實的。所以,當原告關先生發現王某提供的地板不符合樣品款式,即不符合雙方口頭約定的卡槽處有孔的標準,有理由要求被告退貨退款。
果蠟含違禁成分,檢察院提起訴訟
【案情簡介】
某生物科技公司從事人工果蠟生產、銷售。人工果蠟是一種食品添加劑,涂抹于水果表面以達到保鮮、美觀的目的。2010 年7 月,該生物科技公司向質檢部門提交了食品添加劑嗎啉脂肪酸鹽果蠟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并取得生產許可。申請表顯示,該公司生產的嗎啉脂肪酸鹽果蠟原料中含有對羥基苯甲酸丙脂。
2011 年,衛生部辦公廳復函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明確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禁止生產對羥基苯甲酸丙脂等33 種產品,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此后該生物科技公司仍繼續生產、銷售含有對羥基苯甲酸丙脂的果蠟。2015年12 月,合肥市蜀山區市場監管稽查大隊在行政執法中發現該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果蠟中含有對羥基苯甲酸丙脂成分,且該產品已銷售至全國眾多省市。
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發現該生物科技公司的違法行為后,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生物科技公司消除危險,收回其銷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果蠟,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并請求判令該公司通過媒體在其銷售地區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調解結果】
該案經蜀山區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該生物科技公司認可蜀山區檢察院的訴訟請求。該調解協議已經公告并經法院予以確認。該生物科技公司已在報紙上刊登了道歉公告,并正在召回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
【法官點評】
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僅在于懲戒侵權行為,如何有效監督該公司收回已出售的尚未使用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果蠟,減少社會危害,才是本案審理過程中需重點考慮的問題。為了監督產品召回行為的落實,法院要求道歉和召回公告內容須經公益訴訟人同意,要注明負責收回產品的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由公益訴訟人來確定,切實保障監督產品召回工作的落實。
新房滲水問題多,法院判開發商維修
【案情簡介】
2010 年9 月,張某與合肥某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該公司將位于合肥市廬陽區某小區一套房屋出售給張某,并在簽訂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承諾屋面防水保修期限為5 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2013 年2 月,張某與地產公司辦理了房屋交接及入住手續。2014 年夏天,張某發現房屋內飄窗、墻底等處出現滲漏并產生墻皮脫落、發霉狀況。多次與房地產公司聘請的物業公司反映無果后,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地產公司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房屋裝修損失、房屋空置費合計10000 元。
【判決結果】
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受理該案件后,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涉案房屋進行核實,確認該房屋墻體滲漏現象確實發生在保質期內,遂判決合肥某地產公司為張某維修其涉案房屋,對張某主張的裝修損失、房屋空置費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員工截流會員費,公司賠償三萬元
【案情簡介】
劉某系安徽某健身管理公司會員,張某系該公司職員。2017年12月,張某以公司名義聯系劉某,希望劉某在月底幫其沖下業績,此前劉某經張某辦理過相關續費事宜。12月28日,劉某向張某微信轉款3萬元交付團購定金,并于當天下午收到一張蓋有該健身公司收款專用章的收款收據。該收據上載明:“金額叁萬元整,團購定金(無條件可退款),經辦人張XX”的內容。
兩天后,張某以會員卡升級可享受幾個店通卡服務待遇為誘餌,游說劉某再增加9000元定金。劉某同意,又微信轉款9000元。數日后,劉某了解到張某并未將3.9萬元上交公司財務,該健身公司亦以此為由拒絕承擔相關義務及責任。與張某交涉無果后,劉某于2018年5月向合肥市廬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安徽某健身管理公司、張某雙倍返還所支付的健身服務團購定金7.6萬元。
安徽某健身管理公司辯稱:兩次轉款行為唯一和公司有聯系的只是一張收據,轉款是何性質無法認定,第二筆轉款九千元是劉某與張某之間的事情,與健身管理公司無關。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劉某提供的收款收據,結合微信轉賬記錄,確認其向該公司付款3萬元為預付款,收款收據明確款項可“無條件退還”,但劉某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有關于該款系定金應雙倍返還的約定。對于后轉的9000元,劉某主張該款項也是其向公司的付款,但未提交公司的收款收據證明,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款項確系公司收取。對這9000元,法院不予認定為劉某向公司的付款。故法院判決安徽某健身管理公司返告劉某預付款3萬元,并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隨著社會發展,線上手機轉賬因其便利性為廣大消費者所追捧,但也存在一定風險。線上轉賬時,尤其是預購消費,切記保留電子證據,以免遭遇詐騙。
季云岡 黃雪婷 汪超 陸翠玲 李照 錢進 新安晚報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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