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合肥一男子彭某某在餐館吃飯時,發現旁邊座位食客的一部手機放在桌子上無人照看,于是,趁人不備,迅速將其拿走離開餐廳。日前,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彭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3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彭某某來到合肥市廬陽區一家沙縣小吃店里吃飯,點完餐后來到餐桌就坐時,發現餐桌邊有一名中年男子帶著兩個小孩在吃飯,該名男子的一部黑色蘋果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468元)放在身體右后邊的桌子上,彭某某遂心生貪念,趁人不備,伺機將該手機盜走,在沒有繼續用餐的情況下迅速離開小吃店。事后,彭某某將盜竊的手機找人解鎖未果,遂將盜竊的手機放在家中。
2018年12月1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彭某某主動到案接受處理,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將盜竊的手機上繳至公安機關。被盜竊的手機被依法扣押后已發還被害人胡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46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案發后已將贓物上繳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并積極預交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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