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8歲男童和父親騎車在公園鍛煉時不幸溺亡,痛失愛子的夫婦倆生活在深深的悲痛之中……近日,夫婦倆一紙訴狀將該不幸事件的涉事方三家單位告上法庭。12月4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展開了辯論。
影響:
痛失獨子,夫妻倆成天以淚洗面
今年7月19日,在合肥濱湖新區塘西河公園,八歲男童小凱(化名)騎童車經過公園一座過水橋時,落入水中不幸身亡。7月23日,小凱的父親陸先生告訴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自己和妻子是晚婚,只有小凱一個孩子。陸先生說,當時他下水拖著兒子游到岸邊,但岸邊光溜溜的,沒有地方能爬上岸,導致最后悲劇的發生(詳見新安晚報今年7月24日報道)。這件事發生后,陸先生和妻子孟女士“整天以淚洗面”,一直到現在,夫妻倆還沒有從悲痛中解脫出來,陸先生則以“滅頂之災”來形容自己和妻子的遭遇。
庭審結束后,陸先生和孟女士和代理律師在一起。
陸先生本來就有哮喘病,痛失愛子后哮喘病情更加加重。“我們等于說是走投無路……事情發生后,我們夫婦倆互相支撐著,總想轉移一下注意力,可是,在家里隨便看到什么總是能想起孩子,想起他的短短8年留給我們的歡樂,我們就心如刀絞,不止一次在家里抱頭痛哭。”昨日,52歲的陸先生告訴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進展:
痛定思痛,父母親起訴三家單位
痛定思痛,陸先生夫婦稱,為了不讓類似悲劇重演,也為了給愛子的溺亡討個說法,他們一紙訴狀將三家責任單位告上法庭。這三家責任單位分別是: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一,下稱印象濱湖公司);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二);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被告三)。陸先生和孟女士的訴訟請求為:“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喪葬費、搶救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原告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和務工損失以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929384.3元。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昨日上午9點,該案在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峰以及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守娟作為陸先生和孟女士的法律援助律師,免費為陸先生和孟女士代理此案。原告代理律師當庭陳述事實與理由如下,7月19日,原告帶孩子小凱在被告一合肥印象濱湖公司管理的塘西河公園騎車鍛煉,在經過公園里的一處園橋時,由于園橋未設護欄,導致小凱落入河中,原告陸先生隨即跳入河中救人并順利托起孩子。但由于橋下水較深(2米多),河岸是光滑的水泥墻體,且岸頂離水面垂直距離有一米多高,原告在托起孩子后無從上岸。隨后,原告逐漸體力不支無法托住孩子,二人開始下沉,在路人的幫助下,原告被救上岸,而孩子卻未能被及時救出。待孩子被隨后趕到的水上公安打撈上岸時已經死亡。
原告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一作為塘西河公園這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理應按照相關規定,有義務做好安全保障:塘西河公園上述園橋、護欄以及水體的設計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建部關于《公園設計規范》的國家標準,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而被告一合肥印象濱湖公司作為公園的管理者,沒有設置任何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識,存在管理瑕疵。被告二、被告三作為公園的投資者和建設者,未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設公園園橋、護欄以及水體,也存在相應的過錯。原告認為,小凱落水溺亡與公園的上述不當設計以及被告一的管理過錯有直接因果關系,三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庭審:
雙方就是否擔責和擔責多少辯論
昨天的庭審歷時兩個小時,被告代理律師則就公園管理方和投資方對小凱溺亡是否應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和原告律師展開了辯論。
被告一合肥印象濱湖公司的辯護律師認為:合肥印象濱湖公司作為公園的管理方,平時只負責公園日常的保潔維護,他們對于原告之子的溺亡沒有過錯,現場也有警示標識,已經盡到相關管理責任了,不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被告一合肥印象濱湖公司和被告二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辯護律師都認為:陸先生作為小凱的父親,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任由未年滿12周歲的孩子騎車上路,并未盡到監管職責,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是侵權責任糾紛,本案中誰有過錯?監護人有主要過錯!”被告二律師說。
被告二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辯護律師還認為:合肥市濱湖新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既不是建設單位,也不是管理單位,塘西河公園的管理權、運營權都應由被告一負責。
在昨天的庭審中,原告方律師向被告一代理律師發問:在公園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被告一接手公園的管理權后,是否進行了隱患排查并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向主管部門反映隱患?是否對附近居民過橋時存在的隱患風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置警示標識? 被告一的代理律師表示,“我們的管理維護主要集中在日常綠化管養和衛生保潔方面,其他不在我們的管理范圍之內。”此語一出,引起法庭旁聽群眾的議論。
在庭審中,被告代理律師希望法庭駁回原告的訴求,而原告方代理人王文峰律師認為,為懲治被告的違法責任,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希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之子的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注意到,作為被告人之一的“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被告三)”昨天并無人員到庭應訴。
上午11點多,審判長宣布休庭,此案并未當庭宣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趙明玉 許佳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