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義林、葉朝仕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訴訟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將調解協議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訴訟起訴人訴求及案件基本事實
訴訟請求:1.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張義林、葉朝仕承擔直接經濟損失、魚卵、仔稚魚經濟損失、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共計漁業資源損失補償23500.9元;2. 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張義林、葉朝仕承擔損害和修復的評估費用3000元。
事實和理由:2020年3月19日晚8時許,張義林伙同葉朝仕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巢湖禁漁期內,在槐林鎮青龍咀巢湖水域,使用多功能鋰電一體機與電撈組成的電捕魚工具,以禁用的電魚方法捕撈鯉魚、鯽魚等水產品15公斤。經專家分析認定:張義林、葉朝仕使用電網進行捕魚的行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241.35元,魚卵、仔稚魚經濟損失22535.5元,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724.05元,共計漁業資源損失補償23500.9元。
(二)調解協議內容
1、被告人張義林、葉朝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魚卵、仔稚魚經濟損失、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共計23500.9元,并承擔損害和修復的評估費用3000元(上述費用均于2020年10月2日已預繳至安徽省巢湖管理局指定賬戶,戶名:合肥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卡號:1023201021000060888,由安徽省巢湖市管理局漁政管理總站監管執行);
2、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本調解協議已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在此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有關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認為調解協議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如公告屆滿后無有關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提出書面異議,或提出書面異議經本院審查不成立,本院將在審查確認上述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聯系方式:
聯系人:陳永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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