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車作為代步工具,放任孩子在機動車道上滑行,結果平衡車與超速行駛的出租車相撞,孩子當場被撞身亡。近日,包河法院公開宣判了該起交通肇事案。
9月9日,《安徽法制報》頭版對此案進行了報道。
平衡車機動車道上滑行釀慘劇
本報訊(記者 唐歡 通訊員 陳玉晗)平衡車作為代步工具,放任孩子在機動車道上滑行,結果平衡車與超速行駛的出租車相撞,孩子當場被撞身亡。9月7日,記者從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與平衡車有關的交通肇事案,并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4月16日下午,合肥市區的一名8歲男童使用電動平衡車沿人行橫道線由南向北橫過道路,與超速行駛的出租車相撞,平衡車被卷入車底,男童當場被撞飛,不治身亡。該事故經合肥公安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出租車司機王某某負主要責任,男童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某對被害人親屬積極補償,被害方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疏于觀察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后主動到案,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民事賠償外補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該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當庭認罪,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