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蚌埠法院網消息 疫情期間,四人非法售賣假冒口罩,銷售額達九萬余元。近日,這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在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宣判,四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刑罰。檢察機關以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四被告被判令共同支付公共利益損害賠償款二十七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初,被告人梁某、張某得知社會上急需大量防疫口罩,為謀取非法利益,二人至被告人郭某、馮某夫妻經營的日用百貨店訂購口罩。被告人郭某在與被告人梁某、張某商談后,通過非正規渠道購進假冒“飄安”“衛安”牌一次性口罩和無標識的一次性口罩等共計4萬余只。賣家通過快遞將上述口罩發送至蚌埠后,被告人馮某按照被告人郭某的安排,負責接收并移交給被告人梁某、張某。被告人梁某、張某以每只口罩人民幣1.4元左右的價格支付被告人郭某、馮某貨款共計人民幣58240元。后被告人梁某、張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售賣信息,將上述口罩以人民幣2.1元至2.5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他人,銷售金額達人民幣9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査扣和追回部分涉案口罩。經檢測,查扣和追回部分涉案口罩均系不合格產品。
鑒于梁某等四名被告人銷售偽劣防護口罩的事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訴機關還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四名被告支付口罩價款三倍賠償金27萬元,通過在省級新聞媒體上發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銷售口罩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偽劣的防護口罩,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根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二十七萬元,在省級性媒體刊登警示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公開涉案口罩的銷售時間、銷售范圍等信息,提示消費者勿使用偽劣的一次性口罩,以消除危險,召回所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