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南通中院審理了一起因惡意追趕截停他人車輛發生損壞而導致的保險合同糾紛案。
“路怒族”競逐他人車輛釀事故
2022年5月12日,馬某在駕駛車輛時遭遇同向行駛的邵某違規變道,二人發生口角。后馬某報警,接警人員讓馬某記住對方車牌號等候處理。馬某要求邵某一同前往派出所,但邵某不予理睬并繼續駕車前行。于是,馬某一怒之下在公共道路上上演了一出“汽車追逐戰”。
當邵某在路口調頭時,馬某欲駕車擋在邵某車前,但因操作不當、路面濕滑等原因,馬某所駕車右前部與邵某所駕車左前部碰撞,兩車損壞,共造成財產損失15萬余元。經交警認定,馬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馬某所駕駛車輛為南通某宇公司所有,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7萬余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萬元,同時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后某宇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022年6月,保險公司作出《拒賠通知書》,其中載明,當事人在明知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攔截的危險行為,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保險責任。且根據保險條款責任第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為保險除外責任,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無奈之下,某宇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支付財產損失保險理賠款15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訴訟過程中,雙方均確認馬某與邵某在2022年5月12日那天發生糾紛時,雖然事出同方向行使的邵某忽然違規變道,但二人車輛并未發生碰撞。
歷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無需擔責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對在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變更車道和追趕截停所蘊藏的潛在事故風險,應有明確的預知。根據事故當時兩車的行車軌跡及雙方的相對車速和路面的濕滑路況,馬某應當明知其攔截行為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兩車碰撞的結果,但主觀上仍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故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某宇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
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理賠責任。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合同條款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對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的責任范圍為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責任范圍為意外事故。因此,認定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事故,是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馬某陳述,馬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在車流、人流較多的下班高峰以及雨天路滑狀況下,一路追趕攔停他人車輛,其應當預見到存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但仍將車輛置于可預見的且不必要的危險狀態下,造成事故的原因與馬某的追趕攔停行為直接相關,故涉案交通事故并非“不可預料”及“無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
綜上,南通中院認為,保險公司無需就此承擔保險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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