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浙江省海寧市一六旬男子吳某某,只因醫(yī)藥費報銷問題記恨居委會財務人員,竟提刀去砍對方,后被奪刀,未果。日前,浙江省海寧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吳某某,男,1960年出生于浙江省海寧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海寧市。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吳某某因醫(yī)藥費報銷問題對海寧市馬橋街道先鋒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財務人員潘某懷恨在心,欲殺害對方,遂攜帶菜刀至先鋒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辦事大廳財務室,持刀朝被害人潘某脖頸處揮去,被被害人奪刀而未果,后被告人吳某某又咬傷被害人潘某右手臂。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現(xiàn)場扣押菜刀1把。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吳某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及從寬處理。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儲雯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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