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四川一女子與丈夫吵架后欲輕生,但認為丈夫長期對其打罵,要死就與丈夫一起死,遂將擦外傷用的“川草烏”藥酒倒在橄欖果水里,并與丈夫各自喝下一碗。4月21日,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公布該起故意殺人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張某某與丈夫付某某因家庭瑣事吵架,張某某很傷心,產生了輕生的念頭,準備喝川草烏藥酒自殺,后張某某認為付某某長期對自己打罵,自己死了劃不著,要死就與付某某一起死。次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將擦外傷用的“川草烏”藥酒倒在付某某之前熬制的橄欖果水里并與付某某各自喝下一碗,隨后倆人從家中出發前往漁門鎮賣菜,途中倆人均出現手腳麻木、惡心嘔吐、頭暈目眩等中毒癥狀,付某某被他人送到鹽邊縣中醫院醫治,張某某也自行到鹽邊縣中醫院醫治。經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現場提取的“川草烏”藥酒、橄欖水、紅花碗、青花碗中均檢出烏頭堿、次烏頭堿、新烏頭堿成分。
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積極實施了該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張某某在接受偵查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系夫妻關系,倆人因家庭矛盾處理出現問題發生糾紛,張某某實施投毒殺人的行為雖然惡劣,尚未造成人身損害的后果,案發后已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也真誠悔過,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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