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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2月4日,合肥鮑女士參加了合肥潛山路鳳凰城全友家居在某酒店的一場家裝推介會,交了1萬元定金。后鮑女士與丈夫張先生認為該店不能把事辦好,要求退款,但被拒絕。門店回應稱,因為是“定金”,這一萬元是無法退的。3月27日,鮑女士向大皖新聞、“新安幫幫團”記者求助。
市民: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設計,申請退款被拒
鮑女士家在裝修房子,打算全屋定制。2月4日,鮑女士參加了在合肥某酒店舉辦的推介會,“推介會上,全友家居設計師和銷售顧問宣傳了全友的高品質,說在推介會上,當場交1萬元,能享受到各種優惠活動。”于是鮑女士交了1萬元定金。“拿到了一個申請單,設計師答應,會在三個星期內設計好全屋定制的圖紙,然后簽訂合同。”
三個星期之后,到了3月5日,鮑女士和丈夫張先生一起來到潛山路全友家居。“我們發現設計師僅設計了一樓的部分圖紙,還不符合我們要求,二樓三樓和負一樓的圖紙都沒有出來,所以我們對全友家居的設計很失望。”
3月6日下午,鮑女士向該店銷售顧問提出,放棄在全友定制,要求退回定金,“全友家居沒有能力能設計好我們的房子,所以申請退款。”3月15日,鮑女士又向門店工作人員提出退款;張先生3月20日去全友門店商談退款,但均遭拒絕。
“全友門店說我支付的是‘定金’是不退的。但是我簽的不是協議,也不是合同,只是一個申請表,上面沒有任何不能退費的提示。”鮑女士說。
圖為2月4日鮑女士簽的全友家居《2023UHome樣板間征集》申請表。
門店回應:服務管理不到位,但“定金”無法退還
張先生告訴大皖新聞、新安幫幫團記者, 3月20日,他去了全友家居鳳凰城店,“我比較體諒他們,他們也付出了一定勞動,我就提出了解決方案,從全友家居購買5000元的產品,讓全友家居再退5000元。但門店負責人沒有同意。”
3月28日上午,大皖新聞、“新安幫幫團”記者陪同張先生前往合肥潛山路鳳凰城全友家居門店。該店負責人李先生接待了記者和張先生。李先生在了解情況后,承認是門店服務沒更上,管理不到位,門店有錯,并表示理解張先生的要求是有道理的,“我們換位思考一下,我們愿意協調解決。”
李先生稱,作為消費者受到法律保護,作為商家也受法律保護。對于張先生提出退5000元、購買5000元產品的訴求,李先生沒同意,表示可以按照1萬元等值消費,并給張先生打最低折扣。究其原因,李先生稱鮑女士簽訂的全友家居《2023年UHome樣板間征集》申請表,上面規定樣板間“定金”為一萬元,“這個是‘定金’,說到哪里我們都占理,這一萬元我們是沒辦法退的。”
隨后,張先生撥打了12315消費者投訴電話,將自己的遭遇反映給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了記錄登記。
門店負責人李先生表示讓市場監管部門來介入評判,“如果對市場監督局提出來的東西,張先生這邊有異議,或者我這邊有異議,那我們雙方都可以提出上訴,我們會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執行。”
“定金”和“訂金”有何不同?
日常生活中,“定金”和“訂金”二者有何不同?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何晨律師指出,定金合同訂立后,定金一經給付,則會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定金擔保功能。而訂金一般情況下視作交付預付款,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一般不發生擔保的后果,可以協商返還。
何律師解釋,合同約定中的“定金”,一般是作為商家定制商品、定制服務的保障。商家按約履行合同時,消費者是不能主張退還定金的。同時定金也會限制商家,如果商家不能履行其義務,顧客可以要求其雙倍退還“定金”。
何晨律師認為,本案的文書也存在一些瑕疵和疑問,如該份文書名稱是申請書,是否具備合同效力;如乙方主體是全友家居鳳凰城店,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如約定定金等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等。另外,合同一般在文書尾部設有簽字欄,僅甲方信息處填寫名稱并不能直接認定為雙方已達成合意,還需綜合其他情況判斷。消費者遇有類似鮑女士情形時,可以認真分析,參考律師建議,依法合理維權。
大皖新聞記者 許佳 實習生 楊蕙雯 攝影報道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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