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汽車因交通事故損壞,車輛折舊損失能否得到賠償呢?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不支持車輛折舊損失。
案件中,胡某駕駛汽車與陳某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致使陳某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隨后,陳某的車輛被送往修理廠維修。陳某認為車輛因事故受損產生了折舊,遂要求胡某賠償2000元折舊損失,但雙方協商無果,最終訴至法院。
鏡湖區法院經審理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其以列舉方式規定的機動車財產損失范圍中,并不包含車輛折舊損失賠付內容,也就意味著事故車輛的折舊損失不屬于侵權人賠償范疇。在本案里,陳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車輛存在車身結構損傷且未能恢復的情況,這并不屬于認定車輛折舊損失的特殊、極端情形,因此法院駁回了陳某關于車輛折舊損失的賠償訴求。
主審法官進一步解釋道,上述司法解釋已明確事故車輛的貶值損失不在侵權人賠償范圍內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認定始終保持審慎態度,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況下才會予以支持。車輛主要作為交通工具,其核心價值體現在使用功能上,財產損害賠償重點在于恢復車輛的使用價值。只有像汽車銷售公司待售車輛受損,直接影響交易價值;或者受損車輛即便經過零部件更換維修,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與安全功能等特殊情況,才有必要對車輛折舊損失進行賠償填補。
此次判決不僅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也提醒廣大車主,在遭遇交通事故時,對于車輛折舊損失賠償要有合理預期。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張彬彬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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