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淮南一家汽車銷售商(以下簡稱淮南銷售商)售賣了一輛新車給李先生,新車開回家后不久,李先生發現車內有碎玻璃,詢問得知該車在賣給他之前更換過擋風玻璃,之后李先生將這家汽車銷售商告到法院。近日,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銷售商退還李先生購車款,并按購車款三倍賠償給李先生。
消費者:新車內發現碎玻璃,認為商家有欺詐行為
2024年8月26日下午,李先生到淮南銷售商店內預定了一輛全新汽車,并支付訂金1000元。幾天后,雙方簽訂《購車合同》,合同約定成交價格為115000元,銷售商必須保證汽車為新車,保證汽車外觀沒有損壞。然而,銷售商交付車輛后,2024年9月3日,李先生在使用中發現車輛油門踏板和主駕座位下面有碎玻璃,向銷售商質問是否更換過該車前擋風玻璃,銷售商承認更換過前擋風玻璃。
李先生認為,合同明確約定其所購買車輛是全新車輛,而該銷售商故意隱瞞該車更換過前擋風玻璃的事實,該隱瞞的事實足以對其購車決定產生重大影響,構成欺詐,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李先生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該車輛退款、賠償他為車輛花費的費用及購車款102134.83元(合同約定115000元,其中包含保險 4458.1元及稅8407.07元)的三倍賠償。
大皖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據淮南銷售商申請,法院通知了淮北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淮北公司)為該案第三人。
淮南銷售商:消費者濫用訴訟權利并有敲詐嫌疑
淮南銷售商在法庭上辯稱,其只是幫助李先生代購。李先生想要購買的型號汽車,當時公司并無此款車型,就要求幫助他尋找該型號車輛,他們詢問淮北公司后,得知該公司有一輛符合李先生要求的車輛,經李先生確認后,同意他們幫助李先生向淮北公司購買該輛車,他們只是幫助李先生代購。而對于車輛問題他們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詐行為。
淮南銷售商稱,在發車前提醒過淮北公司檢查好車輛,該公司保證沒有問題,李先生在提車時也現場檢查過車輛,后發現車輛玻璃損傷問題,他們立刻跟淮北公司進行確認,又積極配合李先生進行檢驗,他們在整件事中并不知情,且沒有知情的可能性,他們已經盡到了檢查與提醒義務。
淮南銷售商認為,李先生在知道車輛有瑕疵的情況下拒絕更換車輛的提議,堅持將車輛上牌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是李先生自愿接受車輛瑕疵放棄要求補償權利的行為。擋風玻璃屬于汽車配件,并非不可分離,而且不影響安全駕駛。根據實務中經驗,擋風玻璃是配件,并不構成退賠償。李先生在知道車輛瑕疵的情況下,依然堅持上牌并使用至今,拒絕更換車輛的要求,屬于濫用訴訟權利并有敲詐嫌疑。
第三人淮北公司:案件不符合“退一賠三”的法定情形
淮北公司在該案審理中稱,案涉車輛系淮南銷售商從該公司處調貨,然后由淮南銷售商直接出售給李先生。李先生與淮南銷售商之間存在直接的買賣關系,淮南銷售商在售出案涉車輛時對于案涉車輛更換過前擋風玻璃的事實不知情,不可能存在欺詐銷售的情況。
第三人淮北公司稱,該公司與淮南銷售商同為汽車廠家授權的經銷商。案涉車輛前擋風玻璃系在第三人處進行更換的,而且更換的是原廠原裝前擋風玻璃,系淮南銷售商與李先生發生糾紛后,淮南銷售商向第三人詢問,第三人的負責人向售后了解才知道,是第三人的過失未告知淮南銷售商更換過前擋風玻璃。所以,淮南銷售商不可能向李先生訴狀所陳述的那樣故意隱瞞前擋風玻璃更換的事實進行欺詐銷售。
第三人認為欺詐銷售應該建立在買賣雙方主體之間,并且賣方應當存在欺詐的故意,買方基于欺詐故意陷入錯誤認識進行購買。本案并不符合欺詐銷售的構成要件,不符合退一賠三的法定情形。第三人沒有與李先生直接簽訂購車合同,沒有向李先生收取任何的購車費用。根據買賣合同的相對性,第三人與李先生之間不成立買賣關系,李先生要求第三人承擔欺詐銷售的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支持消費者“退一賠三”訴求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李先生發現其購買的案涉車輛油門踏板和主駕座位下面有碎玻璃,便向淮南銷售商詢問原因,淮南銷售商隨后又詢問淮北公司,淮北公司承認在淮南銷售商調貨前,案涉車輛的前擋風玻璃因受損被更換和因工作疏忽未告知淮南銷售商,淮南銷售商對更換前擋風玻璃不知情,并表示愿意為李先生更換車輛。淮南銷售商知道案涉車輛被更換前擋風玻璃的事實后,告知李先生有爭議暫時不要登記上牌,但李先生為了享受機動車以舊換新的15000補貼,于2024年9月11日向稅務機關繳納了案涉車輛稅費8407.08元并將該車向公安機關進行登記上牌。
法院認為,李先生與淮南銷售商簽訂的《購車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合同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淮南銷售商和淮北公司均為專門汽車銷售單位,且淮北公司當庭已自認淮南銷售商向其調車的目的就是為了銷售,而仍然將一輛出廠后因受損更換過前擋風玻璃的案涉車輛交給淮南銷售商予以出售,且又未如實向淮南銷售商說明情況,淮南銷售商因疏忽大意,對其銷售給李先生的案涉車輛是否為新車未盡到充分的檢查驗收義務,該銷售行為對李先生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李先生請求判決淮南銷售商退還購車費用102134.83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306404.49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該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淮北公司在本案中雖存在過錯,但并非本案合同關系的直接相對方,如淮南銷售商與淮北公司之間存有爭議,可另案處理。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李先生與淮南銷售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李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案涉車輛退還給淮南銷售公司;淮南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給李先生購車款102134.83元、賠償原告李先生購車款 306404.49 元;駁回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6月16日,大皖新聞記者從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一審判決后,淮南銷售公司已提起上訴。
大皖新聞記者 張安浩
編輯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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