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樓下業主私自搭建防盜窗,樓上業主能否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業主私搭防盜窗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3月,蕪湖某物業公司與王某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進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因王某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催繳無果后將其訴至法院。在法庭上,王某辯稱,2020年其樓下鄰居擅自搭建防盜窗,對其家庭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物業公司未對該私搭亂建行為進行制止,因此拒交物業費。庭審中,物業公司提交了向城管部門報告違章搭建問題的回執及物業公司上門協調的記錄。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對管理區域內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行為,僅負有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因其沒有執法權而不具有拆除違章建筑的權力。本案中,物業公司發現違法搭建曾上門制止,無果后已報告城管部門,可以證明其已履行相應的義務。王某以物業公司對亂搭建問題不作為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王某支付物業費。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張彬彬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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