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交通運輸微信號10月17日消息,日前,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江海事局、中國船級社江蘇分社聯合印發了《安徽省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簡稱《細則》)。
《細則》指出,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船籍港登記為安徽省的營運船舶、安徽省內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其船舶所有人在細則實施期間進行報廢更新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細則》規定,從事國內沿海和內河運輸的老舊營運船舶,其中沿海貨運船舶船齡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內河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船舶拆解補貼資金。
《細則》還規定,新建燃油動力(含生物柴油動力)船舶符合條件的,以及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符合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船舶類型、船齡和新建船舶動力類型等,實施差別化補貼標準。
其中,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船舶的,內河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標準為1000元/總噸,沿海船舶為1000元/總噸;內河船舶新建燃油動力營運船舶為500元/總噸,沿海船舶為600元/總噸;內河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營運船舶為2200元/總噸,沿海船舶為1000元/總噸。
《細則》還明確了補貼申報流程,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細則實施期間向船籍港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補貼資金申請表、船舶相關證件、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等。屆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審定并履行必要監管程序后,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細則》還指出,已經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領域或國家其他部門相關資金支持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單位項目不得申報;未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申請人自行拆解老舊營運船舶的,不予補貼;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違反細則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應當取消申請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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