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裝修公司未按約定使用材料最終賠付5.5萬元、“朋友圈”網購近萬元問題“二胡”被拒絕退貨……10月16日,記者了解到,2024年第三季度,安徽省各級消保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7346件,同比增長3.33%,解決6396件,投訴解決率87.07%,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801.21萬元。
裝修公司未按約定使用材料最終賠付5.5萬元
目前國內的裝修行業還不夠規范,很多裝修的消費者沒有做好充分的裝修知識準備,就掉進了商家的裝修陷阱。從裝修前的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到裝修中的裝修材料貨不對板、工程質量問題多、工期拖延、隨意加價再到裝修后的維修服務滯后、拖延甚至拒絕維修等等問題,讓消費者煩惱不斷。
2024年7月17日,消費者王先生向淮南市謝家集區消保委反映,他在2023年5月份與某裝飾公司簽訂裝修協議,該公司裝修時將消費者房屋地板刮花,廚房吊頂與房屋吊頂均未按照消費者要求使用相應材料。消費者與該公司協商時,對方卻拒絕售后。接到投訴后,該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多次通過電話聯系,雙方對剩余尾款和具體的施工情況存在較大分歧,電話調解無法取得進展。9月,最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商家一次性支付消費者55000元,投訴了結。
消保委提醒,裝修前把所有的設計和工程預算談妥后,需要與裝修公司簽訂正式的裝修合同后才能履行裝修工序。裝修合同是裝修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裝修中還可以通過留存證據的方式記錄下裝修中變更的內容,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及宣傳力度,嚴格控制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打擊“游擊隊”和無資質、低施工能力的企業。
找中介看房卻被額外收取服務費
中介服務類中投訴多發于房屋中介服務,房產中介準入門檻較低,沒有太高的技術要求,從業人員魚龍混雜,造成行業口碑不斷下降。投訴主要表現為:中介機構收取不合理費用,重復收取銷售房源所得傭金,發布虛假房源、隱瞞所售房屋真實情況,不簽訂交易合同,挪用客戶資金、卷款跑路等情況時有發生。
2024年7月,一名消費者向蕪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網上看到中介機構發布的信息后與經營者聯系,對方開始稱看房不收取費用,但實際再聯系后,對方又稱必須收取390元的服務費。消費者交費后,發現經營者所承諾的服務內容與實際也不相符,故提出退回已交費用,遭到對方拒絕。市消保委受理后,經調查消費者投訴屬實。最終經調解,經營者向消費者退回了已收取的費用。
消保委提醒:《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房屋中介人員作為專業人員,消費者作為購買方,對其提供的信息有極大的依賴性。作為專業中介人,不僅要提供居間服務,還要對房屋交易成功與否產生影響的重要事實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
消費者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中介公司)購買房屋時,一是要選擇經營證照齊全、場所公示信息完整、信用良好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認真查看其門店是否經過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二是不要買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認真查看房屋產權證書,充分了解賣房人對擬出售房產是否具有完全處置權,并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完全了解房屋的權益狀況。三是為保護交易和資金安全,買賣雙方應盡量選擇結算資金交易保證機構進行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四是房地產中介機構或者執(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代管交易資金。
法律服務中心輸了官司卻拒絕退還服務費
法律服務作為委托代理服務是消費者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服務項目,但該行業市場管理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常引發消費糾紛。消費者與被委托的公司就委托事項的完成情況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是造成投訴糾紛的熱點。
2024年7月9日,消費者楊先生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訴,稱其于2023年12月25日委托六安某法律服務中心辦理一起欠薪案件,繳納服務費1500元,雙方約定如果案件未勝訴則退還服務費。2024年1月26日,甘肅省白銀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判楊先生敗訴,楊先生要求六安某法律服務中心退還服務費遭拒。后經調解,服務中心已向消費者退費。
消保委認為,法律服務行業的生存與發展是依賴于人的信任,如果失去信任,就會影響到法律服務行業本身的發展。相關部門需要完善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職能,完善該行業的市場制度和規則,同時提高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強繼續教育及培訓工作。
“朋友圈”網購近萬元問題“二胡”被拒絕退貨
近年來,微信等社交平臺拓寬了商家的銷售渠道,各種商品、服務者可以隨意在朋友圈發布廣告,但由于經營成本低,交易存在風險,消費者的退換貨成了難題。
2024年7月18日,消費者張先生向滁州市定遠縣消保委曲陽分會反映,他7月9日通過微信朋友圈花費9999元購買1把二胡,收到貨后發現二胡音質存在瑕疵,與商家協商無果,請求幫助。接到投訴后,曲陽分會工作人員立即開展調查。
經查,消費者7月 9 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商家王某發的二胡廣告,通過微信轉賬給9999元。7月15日消費者收到二胡,檢查發現琴頭,彎頭粘接,聲音也不理想,后微信聯系王某,其答復收到款后超過七天了,不同意退貨。作為定遠縣某二胡廠經營者的王某認為自己有實體店,在微信朋友圈銷售產品只是為了方便顧客挑選,不能等同于網絡銷售平臺,無須履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義務。工作人員告知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商品信息并通過微信與消費者達成商品交易屬于網絡交易活動且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最終,經過工作人員多次實地調解和電話溝通后,經營者王某把9999元如數返還給消費者,消費者表示感謝。
消保委認為:隨著越來越多的實體店商家將營銷模式搬到社交平臺中,通過分享朋友圈,線上線下聯動,方便消費者購物。但正是因為這種社交平臺的便利性,給銷售活動帶來一定風險,同時寬松的準入制度、低成本的投入以及交易的私密性更是讓經營商為所欲為。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商品信息并通過微信與消費者達成商品交易屬于網絡交易活動。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提醒廣大經營者:通過網絡方式銷售商品時,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規定,明確自身責任和義務,做到誠信經營,讓消費者暢購無憂。同時也提醒消費者:網絡購物時,要選擇正規購物平臺和商家,通過微信個人賬號進行交易時要謹慎,不要輕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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