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蔡某在當地超市一桶食用油后,回家發現已過保質期,向超市提出索賠遭拒,到鳳臺縣人民法院關店人民法庭起訴,最終獲得500元賠償。
2024年1月28日,蔡某在淮南毛集實驗區一家超市花89.9元買了一桶某品牌豆油,回到家后發現該桶裝食用油已經過了保質期,遂找到超市要求退貨并賠償1000元。超市承認過期的食用油是在該店購買,也愿意退貨,但覺得蔡某要求的賠償過高。由于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蔡某將超市起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超市返還購物款89.9元,并賠償1000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蔡某在超市購買過期食用油的事實清楚,超市也認可案涉食用油是該店賣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超市作為該過期食用油經營者,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經法官調解,雙方各退一步,超市返還貨款并賠償蔡某500元。
法官提醒,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消費者應增強維權意識,在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經營者則應誠信經營,對其銷售的產品盡到謹慎檢驗義務,杜絕銷售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產品。
大皖新聞記者 張安浩 通訊員 陳雪 李浩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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