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今年53歲的南陵縣男子王某某,2020年就因非法捕撈水產品被相關部門處罰過。但王某某不僅沒有悔改,反而變本加厲,2024年4月,王某某在禁漁區用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被相關部門當場查獲。8月14日上午,南陵縣檢察院對王某某提起公訴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南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王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王某某非法捕撈行為對水生生物資源造成的損害價值折合人民幣7689元,該款匯至公益訴訟起訴人指定賬戶。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4年4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漳河干流南陵縣籍山鎮官洲村許窯段水域是禁捕區域,仍乘坐電動魚鷹船,使用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被南陵縣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抓獲,查獲漁獲物8.65kg。經南陵縣農業農村局認定,王某某使用的電魚方法屬于禁用方法,捕撈區域和時間屬于禁漁區、禁漁期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稱: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還破壞漁業資源,影響水產資源可持續發展,威脅生物多樣性,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應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故提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請法院在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刑罰的同時,判令王某某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7689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定性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及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判令王某某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7689元,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決,并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漁獲物交由公安機關予以銷毀。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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