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一對情侶同乘一艘皮艇漂流,途中男子在搭救不慎落水的女友時受傷,向漂流公司索賠遭拒。大皖新聞記者6月18日下午了解到,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金寨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在漂流公司投保的公眾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4萬余元。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事發于2022年8月,李某與女友在金寨縣某漂流基地乘坐一艘皮艇體驗漂流項目。在漂流途中,李某女友因皮艇顛簸,不慎落水,李某立即下水救援。因李某救助及時,其女友并無大礙,李某卻不慎受傷,并于當天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結果為:左足骨折、皮膚挫裂傷、全身多處皮膚擦傷。李某住院9天,花費醫藥費7000多元。2023年2月,經鑒定,李某因事故受傷,誤工120日,護理60日,營養90日。
李某認為,某漂流公司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李某遂訴至金寨法院。
庭審中,被告某漂流公司提出,其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在漂流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某保險公司對保險理賠的金額有異議,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漂流風險應當知曉,李某自行跳入水中受傷,其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以此為由要求減少賠償金額。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他人落難的危急時刻,跳入水中搭救,其行為值得肯定。正因李某的及時救助,才避免了李某女友發生更大的損害。如果認為李某有過錯,則有違社會公眾的一般道德評價。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六安中院提起上訴。
六安中院審理后認為,某漂流公司就案涉漂流項目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且在承保期限及承保范圍內,故李某所主張的各項損失應由承保公司予以承擔。在保險期間,某漂流公司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漂流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生命安全重于一切,李某的施救行為應該肯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黃玉丹 王路瑤
編輯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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