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2023年“五一”小長假期間,蕪湖市民齊某某、燕某某騎電動車途經蕪湖鳳鳴湖大橋,一棵梧桐樹突然倒伏在非機動車道上,導致兩人受傷。6月17日下午,大皖新聞記者采訪獲悉,經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上訴人蕪湖市經開區建設和公用事業管理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被駁回。
去年9月,齊某某、燕某某起訴了蕪湖市經開區建設和公用事業管理處以及外包單位中徽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中徽環境公司)。經過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傷者齊某某、燕某某勝訴, 被告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不服,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詳見大皖新聞今年4月7日報道《一棵梧桐樹砸傷兩名行人 蕪湖法院一審判決傷者勝訴》)。
6月17日下午,記者從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5日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上看到,上訴人蕪湖市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因與被上訴人齊某某、燕某某、中徽環境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蕪湖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中徽環境公司賠償齊某某、燕某某各項損失;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綜上,上訴人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齊某某、燕某某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對被上訴人的全部賠償責任。2、一審認定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各項損失,合理合法,應當維持。
中徽環境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和查閱原審卷宗,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二審應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評析如下:一、上訴人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關于一審認定本案賠償主體錯誤問題。因上訴人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系本案案涉樹木的管理人,其在一、二審中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案涉樹木盡到了管理義務,故一審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齊某某、燕某某的傷害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訴人主張案涉樹木已經交由中徽環境公司養護,但這并不能免除上訴人作為涉案樹木管理人的責任。二、上訴人關于一審判決對齊某某、燕某某要求賠償的具體項目、標準認定有誤等問題。經查,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經開區公用事業管理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大皖新聞記者 許佳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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